劳务发生地的判定(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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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转载]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如何纳税?
问:某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按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按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请问该公司在地税部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如果销售的货物是该生产企业外购又如何处理?实务中如何把握是生产企业外购还是自产的货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提供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包工包料行为。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营业额开具建筑业发票。该公司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如果该公司提供的货物不是自产,而是外购,该公司也属于“包工包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若为非装饰劳务,该公司的营业额应包括其外购材料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计缴营业税。 外购或自产材料,应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确定。对于自产货物,还应提交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Q2:劳务报酬发票是在支付地开还是劳务发生地
如果劳务提供方是企业,由企业在公司所在地开具即可。如果是劳务提供方是个人,一般在劳务发生地开票。
Q3:劳务清算管理办法
只能给你参考一下,希望帮到您~~
1、是否存在雇用关系,是判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键。在外临时聘请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贵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务费属于劳务报酬,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2008年两税合并之前,内资企业员工工资在所得税前扣除有限制,但劳务费支出可以凭发票据实扣除,没有限额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临时工提供的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项目管理制度(劳务队的验工计价清算制度)
十三、劳务队的验工计价清算制度
4h8y]mi!v)n 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坚持按月对劳务队伍进行验工计价,每季度必须对劳务队进行彻底清算一次,并报公司成本部审核。g:z-g3p ?;bj)f\*i
1、已完工程数量的确认
%}8l7?q8qq ⑴ 验工计价一律填制《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实行项目领导和业务部门共同收方、签认制度,即:测量队、工程技术员、主管工程师、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单位领导共同确认后方可计价。d3nx$x7z$o-dj c#?1f6j
⑵ 为保证外部劳务队验工计价工程数量每季度(月)彻底清算,技术、测量人员需做好如下工作,并要求劳务队负责人现场签字,避免劳务队今后在工程数量上扯皮:
#q^2u*vv*v-m\`,_[ ① 临时设施完工后,及时验收工程量。
;l.r2m$bl#h0r h6z(u ② 临时使用劳务队机械给项目部施工,能以工程数量计价的尽量以工程量计价,难以计量的以台班计算,但必须由专人当曰现场签认,使用劳务队工人以计曰工计价时也由专人现场进行签认。*he\/n r#y na8[
③ 土石方施工前必须进行原地面复测签认,并对土石方分界面进行确定。}o0vq j kxd2j9t
④ 桥涵基坑开挖前进行原地面复测,开挖完成后再进行测量计算挖基数量及土石比例。1b8rb[9`^o|^ ob
⑤ 隧道初期支护每循环工程数量必须经劳务队签认,包括锚杆、小导管的数量长度,连接筋数量,钢架间距等,尤其塌方处理每道工序必须统计工程数量进行签认。+}1h|j4qk^
⑥ 其它现场认为有必要签认的。
s~ [yy'g y ⑶ 外部劳务队工程数量现场签认将作为一项制度,严格执行,今后凡发现因工程数量劳务队现场没有签认,造成劳务队与项目部扯皮,追究项目技术主管的责任。2]d r^+}/_6zu
2、在外部劳务队伍计价中,工程量不得突破责任成本预算核定的工程数量和批复并完成的变更设计数量之和,设计内数量和变更设计数量在外部劳务队伍验工计价时要严格区分,分别编制验工计价单。对于业主难以批复,但又必须进行变更或改变施工方法的项目,按公司制定的内部变更程序和规定办理。凡因自身工作失误和擅自计价造成损失,按有关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3mhe4g'hp 3、项目部应按季度将建设单位已经批复的变更设计工程数量累计汇总表、变更设计通知单(复印件)报公司技术部,作为批复变更计价单和变更设计奖励兑现的依据。 w%oh@b#g
4、严格控制签证工(或台班)的数量,签证工(或台班)数量必须经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成本预算负责人签批,否则不予计价。
z#hm9_m/e 5、已完工程计价数量由现场技术人员提出,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总工程师签署明确意见;物质部门依据材料消耗逐曰统记台帐汇总提出当月(或季)劳务队材料消耗数量;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当月(或季)劳务队机械设备使用台班和施工用水、电数量;项目经理和劳务队负责人对计价数量、材料消耗量、机械使用台班等共同签字确认,合同预算部门按照计价工程量和劳务队合同单价与条款对劳务队办理计价,同时应计算计价期内劳务队应耗材料、应耗水电等,并经物资、设备等部门再次核实,考核项目部对劳务队供应材料的节超,依据劳务承包合同实施奖罚。
s,??:s(a8rv} |7m 6、项目成本预算部门根据《已完工程计价数量表》编制《外包验工计价表》、《施工队伍结算付款单》。wlv!igbz#n:d
① 工程形象进度应填写完成承包总值和占该队合同承包总额的比例。
2~ u;c3ydk ② 验工计价表应分别填列本次和开累完成工程数量和价值,逐次累计至末次计价。3gz+jctl s4qa \e
③ 付款情况应填写清楚累计结算总额和本次结算总额。
9ux j x yo ④ 财务部门对劳务队发生的预借款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扣款,应单独挂帐结算;不能与计价总值相抵,实行收支两条线,以确保劳务队伍责任成本考核的准确性。
#jlkn{z \ d ⑤ 计算付款构成情况,根据预算的费用构成分别填写劳务队结算工程费用的本次和开累工、料、机、管理费用。w:|fvxk
⑥ 项目主管领导和劳务队负责人必须签字。]9[3li|3o
6、未经公司成本部审批、盖章的验工计价单,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否则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罚。.e~j]7u
7、劳务队的借款必须经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共同审核、会签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项目经理不得直接签字付款,否则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办理,特殊情况可先付款后补办签批手续。
9o yb/y]mg 8、劳务队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末次计价结算,并签订末次结算协议。!t%r,l ]zf.zw)z
9、项目部在计价后应及时支付劳务队伍的劳务费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资部分能够直接支付到工人手中。w;zkr@ht'yd
10、中途计价时,工程借款的支付一般不得超过计价总额的85%,其余待工程验交合格后付款达95%后停付,余5%保修金待竣工交付结算一年后视质量情况按双方商定的比例返还,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全部修复费用在保修金中扣付,项目部工程竣工后将所有保修金汇入公司财务部,到期凭原项目主管领导批复的报告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
1、是否存在雇用关系,是判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键。在外临时聘请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贵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务费属于劳务报酬,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2008年两税合并之前,内资企业员工工资在所得税前扣除有限制,但劳务费支出可以凭发票据实扣除,没有限额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临时工提供的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Q4: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你们单位要补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如果是建筑工程,就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开票纳税。
2、其实补税的应该是建筑方,不是你单位。你可以让那外县市的工程队用红字退回当时开具的发票,然后在你们这边的地税重新开具一张发票和纳税。
让工程队出面或你们自己出面疏通关系,请本地税务局(地税)在发票上盖个章就可以了。不跨省还是好解决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现行政策已经调整为机构所在地的行为,主要是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对电信业、出租动产、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以及网络服务等其他服务业行为明确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第二类是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如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复印等)、文化体育业中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等行为,虽然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但实际上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是相同的,其纳税地点也可以认为是机构所在地;
第三类是应税行为无法判定劳务发生地究竟在哪里,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服务业中代理业、旅游业、广告业、出租有形动产等,在征管实际中一般也是根据其机构所在地来确认纳税地点。
根据营业税规定
工程队在县外提供劳务,需要先在其所在地办理外出劳务许可,并在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工程队没有办理该许可,在劳务所在地又没有交税,则由于该工程对从事了跨省、市、县工程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税务机关可以以建设单位作为该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如果工程队没有交税,建设单位就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位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也就是贵单位所在地,因此贵单位需要补税,可以向工程队追讨
Q5: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在已经被定性为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应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管辖法院。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法院进行管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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