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劳务分包合同模板?营改增以后怎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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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区别吗?
没有严格的区别,应该说所有的劳务合同都是一种分包行为,因为几乎所有的建筑工程发包不可能仅仅依靠人工而不需要材料就能够完成。所以劳务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只是名称上的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还有一种理解就是劳务合同是指你在这家公司干活所签订的用工合同,你相当于该公司的员工。而这种劳务合同就与建筑发包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有了实质性的区别。那就成了劳务用工合同与施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Q2:在同一公司有两个劳务分包合同。结果工程发票备注开到了同一劳务分包合同上了。
这个发票是公司出账发票,按理说一个劳务开一张发票,如果两张发票开在一个劳务合同上,金额超过一个劳务的总额,财务上就不好做账,或者让财务上用铅笔备注上
你指的是合同的印花税还是劳务活动的金额啊,合同印花税=》地税,劳务=>地税。你去当地的地税就对了
Q3:营改增以后怎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您好!营改增改的只是计税方法,把营业税改称增值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冲突。《劳务分包合同》以前怎样签订,现在还是怎样签订。谢谢阅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Q4:什么是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家公司中标了一个项目然后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让另一家公司来做,这两家公司所签的合同就是分包合同
首先,分包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是相对于总包合同而言的,有两种类型,一是甲方直接发包的分包合同,一是由总包分包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
其次,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简单地说就是总承包人再把工程进行分包。
总包合同,是指从承包整个项目开始至结束笼统计算咨询费用的合同。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 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来承担。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简单地说就是承包人再把工程进行分包
Q5:劳务分包合同需要备案么
看是什么项目了,如果是市政项目的话,劳务分包合同是需要备案的。
劳务分包合同不需要备案,但是专业分包(电梯、消防等)需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