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书刘全正?劳务纠纷判决书下来了。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拿到钱吗。要是能拿到要多久。我是农民工,两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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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前一句解决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问题,由雇主承担责任,与《人损解释》第9条相对应,而《人损解释》更为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后一句解决雇佣活动中被雇佣人自己受损的问题,与《人损解释》第11条相对应,无法与第9条对应。在《侵权责任法》与《人损解释》的异同问题上,两个文件共同解决了侵权责任中人身损害问题的处理规范,但《人损解释》局限于人身损害,在财产损害方面无法适用,而《侵权责任法》则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适用面更广,就人身损害问题而言,《人损解释》的规定更为具体、详尽,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施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03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这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不包括《侵权责任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属于立法,位阶高于司法解释,两法有抵触的,按侵权法,无冲突的认可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 致人损害赔偿——接受劳务方承担 自身损害责任——过错分担

Q2:劳务纠纷产生不当得利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占国,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芦岗乡看花楼村委6组。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付金,又名孙富金,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委7组。

上诉人张占国因不当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 (2008)上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孙付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孙付金与被告张占国是“老气”关系。熊保堂为被告张占国建房,双方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90元,见证人为孙付金。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帮忙照管工地。工程结束后,被告张占国支付熊保堂工程款31650元,并有熊保堂出具的收条。现原告孙付金认为熊保堂的收条中2007年5月20日的收条是其为被告张占国垫支的5000元.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工地每天50元的劳务费,共计7个月,合计10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支的5000元,因收条显示收到的系张占国款,且持有人为张占国,此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500元,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确实帮忙照管工地,参照2007农村人均纯收入,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以3000元为宜。张占国于庭审后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占国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付金劳动报酬300O元;二、驳回原告孙付金要求被告张占国返还垫支的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孙付金负担87元,被告张占国负担l00元。

宣判后,张占国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被上诉人孙付金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中孙付金提供的多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明了孙付金在张占国建房期间为张占国提供了劳务,所证与孙付金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孙付金与张占国关系密切,而张占国未有证据证明证人与孙付金有利害关系,同时上诉人张占国在二审中认可熊保堂所书收条中有多份系孙付金代笔的事实,也能够间接印证证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认定孙付金为张占国提供有劳务并判决张占国支付劳务报酬正确。上诉人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上诉人张占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你说呢...

Q3: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两者有何区别

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两类常见的纠纷,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实务当中也容易发生混淆。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概念划分是对因工作遭受伤害进行的法律上划分,但伤害的自然属性是相同的,即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因残疾而造成劳动能力下降、行动不便、精神创伤、削弱或丧失未来发展机会等不利后果。

伤害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使得工伤及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比较具有意义,两者也因此在赔偿项目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劳务合同是民法规定的合同的一类有名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合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立案的案由,是雇员自身受害向法院起诉时立案的案由

Q4:劳工合同纠纷

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培训,也签订了服务合同,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前辞职都属于违约行为。

既然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你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退还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当然,可以将已履行的合同的年限除去。

你可以提出辞职,但你要支付违约金,你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Q5:劳务纠纷判决书下来了。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拿到钱吗。要是能拿到要多久。我是农民工,两年的工资,

如果说被执行对象根本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哪怕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也是难要到钱。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对象根本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执行局能帮忙要到钱之后,法院也会在一定期限内把钱给申请执行人

应该不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