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经营范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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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拆房工程,河道疏浚,绿化工程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某些经营范围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当审批后再登记。
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1、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拆房工程,河道疏浚,绿化工程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某些经营范围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当审批后再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建筑劳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建筑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Q2:建筑劳务公司营业执照范围上写有批发和零售,是啥意思?
你说的是劳务分包公司吧,它主要负责受主体委托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及许可的按许可内容及时效经营,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服务,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水渠管理服务,建筑装饰。(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目录请登录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室内外装饰、市政公用工程(以上均须取得相关资质证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及脚手架、建筑材料的销售与租赁(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从。
如果你认为我说的不对可以自己到经营范围网进行查找。
销售的范围很广,包含批发和零售。
Q3:成立一家经营范围在建筑劳务队、建筑劳务分包的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和资质
当然是需要的,需要办理劳务分包资质,而且你是建筑类的可能还需要办理其他资质,具体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这类资质不好办理,需要关系,具体的我也不好说,你可以问问大业财务,他们办理建筑劳务资质。
一、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和总承包三者的关系是逐次递升的。专业承包队伍没有没有劳动分包的能力,那只能是个材料设备销售公司,总承包队伍如果没有专业承包的能力那也不过是个皮包公司。这几个资质均是后者含有前者的,它们的关系是后者涵盖前者的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因此,如果你有专业承包资质那你绝对具备劳务分包的能力,自然你完全可以进行劳务分包;
二、国家没有说不允许对施工项目进行分包,它不容许的是违法分包,包工包料包机械并不一定就是违反分包。
三、具备了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或总承包资质的公司,在一个项目中只参与了其中的劳务分包一块,那等于是大马拉小车,类似于本来需要二级资质来完成的工程由一个具备了一级资质的单位来承担了,这有什么不好的呢?没有任何问题呀?
Q4:申请的劳务服务公司能不能办承包工程的资质呢?急
你这边主项是劳务资质,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增项所需资质
机电安装没有劳务分包资质!
没有资质从初级三级开始申请!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项工程合同额25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机电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Q5:劳务公司营业额如何确认求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差额征收营业税:(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高 宇
咨询内容:我们是一家建筑劳务企业,主要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我们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我们与施工企业签订有建管局印制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范本),该合同规定了施工单位应支付各劳务工种的劳务单价,我们在各工种的劳务单价上收取施工单位1-3%的管理费。并且施工单位已按照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一定的比例向建管部门缴纳了农民工劳保基金。请问:1、我们开具给施工单位何种发票?2、发票开具金额是管理费还是劳务工资与管理费之和?3、如果发票开具金额是劳务工资与管理费之和,我们是差额缴税还是全额缴税?请回复!谢谢!回复内容: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你所说的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情况,从叙述中难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