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划分(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划分(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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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纠纷处理问题

1. 法律中不会细化到连处罚基数谁来承担也规定,这个都是比较灵活的,当然如果处罚基数的产生确实是因为这一年的保险未缴纳,那么处罚基数产生的增值部分确实应该公司缴纳,但是你怎么办呢,难道再走一遍仲裁么?先弄清楚到底差多少钱,然后再决定有没有必要再仲裁一次,要是差一两百,我想你自己都懒得再去仲裁了。

2.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是你自己辞职(而不是在就职期间提出公司不缴纳保险这件事),那么不足一个月(20天也算不足),公司都有权利扣除你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3.你等到11月23日如果公司还不缴纳可以质问公司,得不到解决再寻求仲裁勒令执行

一般公司都是固定某天缴纳的,你等足一个月吧,现在你仲裁,公司说公司统一每个月23日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仲裁不可能勒令公司为了你一个人去办理的。

保险的处罚基数有谁承担,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比如我市的处罚基数就是由单位承担的。

问题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随时可以离职,用人单位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公司扣你的工资是违法的。公司应该足额支付你的劳动报酬。

问题3:公司一直拖延的话,你最好到当地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处罚基数不是你的过错就不应该由你承担,处罚的部分应该由公司全额承担

第二,你因为公司不缴纳社保而离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公司不得扣你工资,半个月工资应该由公司发放,同时,你需要留下你最后半个月的考勤等证据,这个你最好也先和公司先沟通,如果不发放,你再举报。

第三,公司一般不会再拖延给你补缴社保,但是一般会有一个执行处罚期限的。例如是多少个工作日内,建议这个月还是没有缴交,你再次去举报。

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Q2:劳务合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主要是指拖欠工资,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是受到伤害侵权。

劳务合同是民法规定的合同的一类有名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合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立案的案由,是雇员自身受害向法院起诉时立案的案由

合同有效,约定履行!  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天书面辞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15天内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

Q3: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1. 工伤案件是劳动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

2. 劳动案件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主要区别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即为工伤案件。没有的,一般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Q4:追讨建设工程劳务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也许是的。

Q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释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