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常见原因(我是做HR工作的,我想知道最近求职人员已经确定要来了,然后又各种理由不来,是什么原因?)

劳务纠纷常见原因(我是做HR工作的,我想知道最近求职人员已经确定要来了,然后又各种理由不来,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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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动纠纷

一、雇主(房主)必须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余下的酬金可以要求继续给付,如协商不成,则可诉诸法院;

一、劳务报酬与雇主现金被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主无权以“6000元钱不见”为由拒付酬金;

三、在没有充分证据判决你姨父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你姨父依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或者刑事责任,雇主无权因“6000元钱不见”扣押酬金。

1、该要的工钱还是应该要,他不给,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2、至于他说你们偷钱这回事,先警告他们没有证据就不要乱说,钱丢了可以报警让警察查。

3、如果他们不听警告,还散布谣言说你们姨母姨夫偷钱,可以以损害名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一这不是劳动纠纷,是劳务和雇用纠纷,去法院起诉,要回工钱来,二雇主丢的钱有公安局管,雇主自己去公安局要回来。三,你要你的工钱,他要他的丢钱,各要各的,互不相班干。

1、要工钱与雇主家丢失现金是两回事。你姨夫和姨母工钱,雇主理应给付。

2、雇主不给工钱的理由不能成立,是否丢失现金与你姨夫和姨母无关,且无证据证明。因此,你姨夫和姨母有权要求雇主给付工钱,如果雇主拒绝,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

起诉,丢东西和劳动报酬是二回事,丢钱就去公安局报案啊,不给您做工的工钱就可以告他啊

不要感情用事不是咱拿的咱就不用怕,该要的就得要,这是民事纠纷没有证据警察是不会管的,钱是一定要的,你再去找事主,,他丢钱他的有证据,你干活就得拿钱,不给的话去起诉。

Q2:劳动纠纷>>>>>>>高分

1、关于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无关,交警认定的责任对于你来说属于工作中的过错,不能由你承担全部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及其损失。

2、电动车属于快递公司最基本的工作条件,或者说是劳动工具,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从工资里扣的做法是错误的,每种程度上说是违法的。

3、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是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你现在要做的是尽快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一是因为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不为劳动者办理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三个月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数退回收取的押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通知”必须让老板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通过其他快递公司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5、上述辞职通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老板批准,也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你可以立马走人。如果老板不按通知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办理离职手续,这时候你再申请劳动仲裁,据绝对胜算。

6、通过仲裁解决,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再者说,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有在单位工作的任何证据,工作证或者同事证言都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

你好,这几次的交通事故,交警已经认定是你的全责,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你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这个责任,理由,单位在明知你没有驾车资格的前提下还叫你去骑摩托车工作.

目前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劳动仲裁,要求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要求补交劳动保险,

至于购买电动车,这个要看你和单位的约定由谁来购买,电动车被盗,你可以去报警,但这里的损失不应该由你承担.

Q3: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对劳务关系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务关系作出直接的定义。

  至于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多。粗略查阅了相关法律。只在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这里不作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现在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目前来看,最明确提出劳务关系的是侵权责任法,隐含的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讲包括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没有法人资质单位的用工关系

Q4:劳动纠纷问题

首先这个东西是不是属于您负责保管的,这个很重要,如果是您负责的,那么没有了找不到了,扣钱是正常的,反之是不合理的,但是这个很难界定。很多人离职的时候都或多或少给扣掉了点工资的,但是已经准备逃出这个牢笼了,钱已经觉得无所谓了,您说的这个,只能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对方死不认死咬住您,估计也没有办法了,上法院也是很难打赢的,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而且就算赢了,强制执行也判了,但是如若对方死赖着账面上没钱,也会导致无法执行,要等到他有钱了才能执行,所以能冷静谈判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双方各退一步,要不然这个案子不知道会要拖多久……现在目前的司法制度就是如此……没有办法……

公司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应该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赔偿,协商不一致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必须要提供劳动合同,需要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丢失,需要提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热点都在这里。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Q5:我是做HR工作的,我想知道最近求职人员已经确定要来了,然后又各种理由不来,是什么原因?

不管求职人员表面上多少个理由,实际上就两个理由。第一、找到更好的工作了!第二、本来就没怎么想来你们公司!

求职人员找工作,就好比在大麦田里采摘一个最大的麦穗。麦田这么大,求职人员又只有一次采摘机会,看到眼前这个比较大的麦穗,求职人员采还是不采呢?确实是非常纠结的,为了保险起见,求职人员会倾向于“停下来看看,先做个标记”。

反映到求职上,就是求职人员会在HR面前展现出一种“非常渴望得到这份工作”“这份工作是我梦寐以求的”“我特别喜欢贵公司的这个岗位,对贵公司提供的待遇也非常满意”的情景。总之,HR喜欢听什么,求职人员就会说什么。既然面试通过了,求职人员肯定会对HR说“我确定要来”,目的就是“先标记住这个岗位”!

标记住岗位之后,求职人员并不会立即进行“采摘”(入职),因为只有一次机会哦,采摘之后见到更大的麦穗也没有机会了。求职人员会先停下来“看一看,想一想”,看什么呢?就是看周围还没有“比这个更大的麦穗”。想什么呢?就是想往前走一走,是否还有比这更好的机会。如果周围有更好的机会,或者有“更好的机会”概率很大,求职者就会放弃这次入职机会,也就是“以各种理由不来了”。

所以,求职人员先答应“确定要来”,内心并不是真的答应要来,而是先“标记住这次机会”,给自己留一点“看一看、想一想”的时间。等到求职人员“看一看、想一想”之后,觉得还有其他更好的机会,自然会放弃“本次入职”;如果“看一看、想一想”之后还是觉得“本次机会”最好,才会真正的入职!

通常这种情况,会发生在“面试容易通过的求职人员”身上。按照心理学原理,越容易面试通过,“求职人员”的纠结就会越大,最终放弃入职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越不容易通过面试,“求职人员”的纠结就会越低,最终放弃入职的可能性也越低。

原因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就是你提供的这个工作机会,在“求职人员”眼里看来,和他能够得到的其他“工作机会”相比,根本就没有什么竞争力!所以,即使他面试通过了,也不会有太多欣喜的感觉,反而会非常的犹豫,最终还是决定等等其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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