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项目及标准(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伤,其中还有一个劳务介绍人,这个赔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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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找谁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为您维修旧厂房屋顶,你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刘某作为成年人,且取得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进行高空作业,应当能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但其未按高空作业的操作规范穿戴安全防护装备,导致从高处跌落的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如您在刘某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要根据您在刘某受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来判定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Q2: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伤,其中还有一个劳务介绍人,这个赔偿怎么处理
签劳动合同没 如果签了可以按劳动合同来索赔 劳务介绍人只起到桥梁作用
你问的是一个用工主体的问题,你可以仔细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必然是一个组织而非个人,比如我找两个工人给我家装修,约定好装修2个房间,这个行为属于雇佣行为,关系应当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是受民法的调整。
如果你个人雇佣人员做一些工作,那么你应当为他们缴纳商业保险而非社会保险。当然了社会保险你想缴也缴不进去!
劳动合同是不用签了,不过最好签订协议。
这一切你都要仔细看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后再执行啊。
Q3:劳动纠纷,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涉及经济补偿的情况举例如下: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记录并保存工作记录。立法应当规定,当劳资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报酬。从2008年2月份开始。
这个从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劳动者的主张可以得到仲裁支持的。
1、劳动合同签订至少一年,按正规来说,你的劳动合同应该是从2011.4.25到2012.4.24
2、试用期是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所以你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试用期只能是一个月,而且试用期的社保只要被录用了在转正后也是必须补交上的
3、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辞退员工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综上所述,首先你要确认你们公司究竟有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最好的体现就是有没有帮你们缴纳社保。其次,在你们公司跟你们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帮你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如果8.30员工被公司告知辞退,员工可获得的赔偿为:1、九月份员工还应该上一个月的班,故还有一个月的工资和社保2、从4.25到9.30一共是五个月多十天,不足六个月,还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赔偿,这本个月的工资标准为你前面所有工资总和的平均数3、公司应该为你们缴纳六个月的社保,如果没有,可要求公司补缴或者补偿同等金额的钱给你们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需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到辞职时。。算双倍工资。。
然后按照9年的工龄。。补偿9个月的工资(标准是过去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9年的双倍工资法院估计是不会判给他的,这里有个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是指《劳动合同法》 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对于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
1、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 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即,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继续履行该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重新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再订立。但是对于两次以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则采取的是阻断方式,也即,通过适应新法的规定,从新法实施时起来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
2、 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该依照新法在新法实施之日起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问题,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年限能否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里呢?《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阻断计算的方法,也即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46 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单位工作之年限计算。作为补充,该条还规定,如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2007年6月29日颁布《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也就是说贵公司应当在2008年1月1日到2月1日之间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才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2月开始到A员工辞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Q4:劳动纠纷补偿
进厂时签有一份自愿不买养老保险协议书,该协议无效,因为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缴纳,一般个人缴纳百分之八,单位百分之二十。
鉴于此,单位必须补充2012年11月以前2008年3月7日时的年保修费。
2012加班费,加班几小时,你必须弄清楚,而且必须有凭据,因为加班费的计算有区别: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所属辖区的计算。
2012年11月,是否符合该辖区的标准。
你辞职的原因是什么。。。。。。。。。。
Q5: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立案应该几个月开庭
一审普通程序一般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但是有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
从立案开始起算,有一个受理案件的期限7天,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期间5天,送达后的答辩期间15天,收到答辩状有5天的期限将答辩状送达原告,(如果是公告送达,期限60天,答辩期限是一个月)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具体多长时间还要具体案件结合法院审判实际和当事人情况具体分析!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要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赔偿。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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