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之债为什么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劳务公司既欠外债又欠工人工资法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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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既欠外债又欠工人工资法院该怎么办
对拖欠工资,你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定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但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合《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搜集和掌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证明,可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独怜幽草涧边生,上有黄鹂深树鸣。
先找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不行,必要时需要提起劳动仲裁。另外,作为民工可拨打12348咨询,申请法律援助。
Q2:法律上有没有“没钱还债,劳务抵债”的说法?
可以使用劳务抵债,但是要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相关条件)才行。
劳务抵债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所欠债务,而运用其一技之长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劳务,以所得劳动报酬抵消所欠债务的一种方式。
劳务抵债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实质上是在法院主持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劳动力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衡量,劳务清偿就是把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折算成一定量的货币来冲抵所欠的债务。劳务抵债一般适用于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民事执行案件。对于以交付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就用劳务清偿方式,只有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裁定按原物价值支付或赔偿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可考虑适用劳务清偿。对于以完成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执行不能适用劳务清偿。
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执行中的劳务抵债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做法不一。但一般在执行实践中适用劳务抵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前提。无偿付能力是指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实,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包括未拥有有效的股份、债权和无形资产等,本身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且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但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用劳务清偿方式抵消债务。
2、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
这是劳务清偿能否适用的关键。劳务清偿的作用在于通过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来抵消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是否能对申请执行人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劳务需求,只有当申请执行人需要劳务时,被执行人用劳务价值冲抵债务的清偿方式才可能实施。
3、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基础。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这两种劳务有时都要求劳动者有劳动所需的必备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动成果。
4、劳务清偿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这是对劳务清偿适用合法性的要求。劳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劳务清偿所提供的劳务内容应有所限制,对可能产生其他纠纷和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劳务清偿方式应不准许实施。
您好,如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可以采用劳务抵债。 笔者认为,劳务抵债可以在执行中采用,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合法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中止执行,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变更履行方式。所以,劳务抵债当属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的重新约定。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二是自愿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劳务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种做法要基于双方的完全自愿,不能有外人包括执行人员的勉强说合或引诱逼迫,否则,当事人极有可能反悔或不能自觉履行劳务抵债的协议。 三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但具有债权人需用的专长技能,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必须按裁判的要求清偿债务,不允许债务人借以劳务抵债规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只有债务人确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具有相应专长时,才能考虑采用劳务抵债的方式。同时,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的劳务,确能从劳务中直接获取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Q3:债分为几类,分别是什么
债根据不同的依据所分的类也不同,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
2、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5、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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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劳务出资的劳务出资的交付
否定劳务出资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务出资的交付没办法理解和操作。在其它出资类型中,无论是物权、债权、股权等都不存在出资能否交付的问题,即使有问题也只是交付过程的构成要件及其效果而已,交付的标的物总是能够脱离出资人而归于公司所有,即使是最有争议的商誉出资,商誉的交付也是随着商誉所依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交付而完成本身的交付。但劳务是潜藏于人身内的某种可能的行为,它既不具有现存性,也无法与人身相分离而为公司所有,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劳务出资将面临两个困境:一是在股东之间,二是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当公司破产时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出资的股东,其损失,在人们的观念上是实在的。股东投入公司中的这些东西必然有相当部分捞不回来,甚至是全部捞不回来,但以劳务作为出资,看不出出资人的责任财产有任何减少。这在股东之间是不公平的。其次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当公司破产,债权人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时,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的劳务该如何用来清偿债务,也是令人困惑的。毕竟债权人总不能执行出资人的人身。在罗马法上债务及于人身。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收押债务人甚至将其处死以抵偿债务。但在现代社会,债务只能及于财产,已不能再及于人身,这在各国皆是不可违反的原则。所以当以劳务出资时,如何面对债权人的请求,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正由于存在着这些问题,劳务出资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均以例外的方式予以排除。
在讨论出资标的的适格性时,学者们归纳出了四要件或五要件,以之来对比劳务出资,也令人对劳务出资顿生疑惑。因为在这两种归纳中,人们普遍认为,当劳务被用作出资时,出资标的的现存性和可独立转让性皆不具备。但我们认为,要解决劳务出资的交付问题,恰恰需从分析理解这两个要件入手。
首先,在价值物的现存性要件上,劳务是否现存呢?
在发起人之间筹建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时,如果发起人之间同意某一发起人以劳务出资,必定是该出资人拥有某项或某些能力,是成立后公司所必须的。在现实中,劳务出资者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某项专长。如熟悉某种业务、有经营管理经验,或者是具有科研开发能力。发起人之间一般是不会同意一无所长的某位发起人以劳务出资的,如果同意,在这时可以理解为将公司中的股份赠与该出资者,不能理解为劳务出资。因此,虽然劳务本身尚未履行,但履行出资协议中指定的劳务所需要的能力是现实的存在于出资者身上。事实上在已经类型化的无形资产出资中,也存在着劳务出资的某些因素。如某种秘密配方作为出资,往往需要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的相应行为,如亲自配料、培训员工等,才能使配方的价值体现出来,而不仅仅是交付配方就可以了。如果将现存性这一要件不理解为人身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客观地存在的某物,而是理解为只要是存在的某种东西,不管是物还是隐藏于人身中的能力,那么,在现存性这一要件上,劳务出资也是可以认可的。
其次,对可独立转让性这一要件,也要对确立这一要件的目的进行分析。
应当说可独立转让性,是针对出资人对出资标的的处分上不存在权源上的瑕疵,即当该标的物归公司所有后,第三人不能对之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将影响公司财产的稳定和正常经营,而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该标的物本身可独立的转让给公司所有。如果这样理解,则许多出资类型都是不合格的。比如以用益物权出资,出资标的就不能独立地转让给公司,否则将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当以股权出资时,股票所代表的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独立地转让给受让人,还要经过更多的程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就需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但这些限制并不影响股权作为出资;在商誉出资场合,可独立转让性要件也要重新理解。由于商誉本身就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超过各资产自身的价值的总和的差额,一般是在公司购并或对外投资时,才有计算的必要。也就是说商誉只是各资产的协同效应的结果,它依附于形成它的各项资产,并无自身的存在。因此,在以商誉出资时,绝无可能将商誉脱离产生它的资产而单独转让给公司。但商誉的不可独立转让性并不影响商誉作为出资形式。那么该如何理解可独立转让这一要件呢?可独立转让这一要件,应当理解为公司对出资标的物的支配在出资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不受他人的干涉,可以在经营过程中按自己的意愿行使对标的物支配,而不在于外在形态上公司拥有该标的物。比如当以用益物权出资时,尽管公司对该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但不影响公司按出资协议的约定对该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当以股权出资时,当股权转让的限制经过相应程序解除后,公司对该股权所拥有的权能自可以进行收益处分等。
将对可独立转让这一要件的这种理解运用到劳务出资上,可以理解为当出资协议签订后,公司有权利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等支配出资人劳动力的使用及收益。该协议的签订生效时,即意味着劳务出资的交付。这种交付类似于债权出资的交付。
在债权出资时,公司取得的是对债务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请求权,这时公司也未现实地拥有债权所指向的具体标的物。在以劳务出资时,公司拥有的同样是要求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的约定交付特定的标的物——某种劳动。其实,在各种出资类型中,公司先拥有的是某种权利;其次,才是公司根据需要对权利的具体运用。在劳务出资时,同样是符合此逻辑的。公司先拥有对出资人履行规定劳务的请求权,然后,出资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义务按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行为,该履行相应行为的过程,就是根据需要对权利的具体运用。不同的是,在有形或无形财产出资时,要么有标的物本身的移转,可以凭感官直接观察到;要么出资的标的虽无形,但可以在出资之前物化,如将配方写出来,将专利权进行变更登记等。
但劳务出资的交付,只是使出资人对自己人身的自由支配受到了限制,并没有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交付本身。其原因是,劳务还不是财产本身,只是在将来的意义上可以创造财产。对公司来说,其存在的目的是利用现有的财产创造更多的财产,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能运用现有财产创造财产的能力往往是公司最需要的、最有资格成为资本作为公司资本组成部分的,不一定只是已经存在的财产,能运用现有财产创造更多财产的能力也可以算做是公司已经拥有的财产。尽管此种财产与公司制度在某些环节上还需协调,如在责任承担上,但没必要在出资环节即公司成立伊始就将这种创造财产的能力因可能并不存在的责任承担就予以否定掉。
因此,对交付概念的理解应当从公司存在的目的出发进行广义的解释,不一定硬要有物的交付本身,公司取得相应权利更能说明交付的效果。当劳务出资协议签订生效时,公司取得对出资人从事相应行为的请求权也应当理解为交付的一种。但劳务出资的交付不同于其它出资形式的交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即劳务出资的交付不是一个瞬间完成的动作(如动产交付,只要转移占有就完成了,而应当将劳务出资的交付理解成一个过程,即从签订出资协议时起直到按协议的约定劳务提供完毕为止。如一份劳务出资协议约定,出资人取得股份的对价是必须为提供十年的劳务,假设公司经营四年后破产,这时,劳务出资者其实只交付了四年劳务,意味着,还有六年的劳务尚未交付给公司。由于交付尚未完成,劳务出资者还要承担补足责任。
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股东出资方式之一,一般仅限于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提供经验或技术上的劳务抵作出资的,须为公司业务所需要,并经全体股东同意,进行估价,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作为以后计算损益分配及退还出资的根据。股东虽可以劳务抵作出资,在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上不负金钱出资义务,但在公司外部关系上仍应就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Q5:如果提供劳务,但因对方原因可能导致收不到款,这是属于预计负债还是坏账准备?
两个都不属于,属于亏损业务。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预计受到的收入不能弥补成本,或预期不能取得收入,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按实际受到的收入计算收入。这样就会出现收入减去成本为负数或者0,体现了业务的亏损。
搜一下:如果提供劳务,但因对方原因可能导致收不到款,这是属于预计负债还是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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