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免费(施工承包合同!大家一起更正!!!!)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免费(施工承包合同!大家一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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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施工承包合同!大家一起更正!!!!

1、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只对乙方的施工、管理进行了约束,但对甲方的义务【包括管理、款项支付等方面】没有明确。

2、对施工质量检验条款不明,易产生纠纷。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乙方施工完成后的质量检验部门【比如甲方组织人员验收或相关机构验收】。

3、施工图纸的所有权问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比如:完工后,乙方应将所有施工图纸全部交付甲方。

4、“甲方委派代表到现场协助乙方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代表的指导监督,甲方委派代表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

以上话语存在一定问题。甲方委派人员工资、费用由乙方承担?委派人员几人?出现的事故由谁负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乙方需要,甲方可将自己的人员进行借调,双方签订《借聘合同》,否则,人员出现工伤等事故,甲方仍然要承担工伤责任。

以上为个人观点,供参考。

补充:你要充分实现自己的管理权,只要在支付款项上控制住乙方,乙方肯定会接受你的管理的,

随便转转,提几点建议:(1)建议安全保险又甲方统一购买(费用可以从乙方中扣除),凡是增减人员必须首先报甲方。

(2)对外签订的合同乙方无权私自以甲方名义签订,负责视为乙方个人行为。

(3)明确约定甲方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4)预留质保金。

一、可以作废上一份合同,双方重新签一份更正了的新合同。

二、写更正协议,写上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就行了。

Q2:民法典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法定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Q3:劳务协议和没有资质包工头签订是否有效

劳务协议一般并不要求什么资质才能签订。

有效,现在只要是劳动和同就有效

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成本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Q4: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整个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后甲方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怎样索赔

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当违约责任

你可以考虑以存在可撤销事由 为由 撤销合同

Q5: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需经过业主的同意吗?如果业主要看劳务合同,是否可以不给他们看?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分包必须经发包方认可,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而对劳务作业分包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须经发包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