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赔偿区别(劳动,劳务,雇佣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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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劳务,雇佣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以提供一定的劳动获取报酬。其主体必须一方是经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务关系,是个人或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临时性的用工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受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管理和约束,与劳动关系相类似,但用工主体可以使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3、雇佣关系是个人与个人之家形成的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是个人,受雇佣方按照雇佣方的安排和指派提供劳动。
三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不同。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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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有区别的,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而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度服务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3、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4、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员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Q3: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聘用关系 雇佣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唯一的,你不能与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裁员有赔偿。
2、劳务关系:你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或你是退休人员,才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公司裁员无赔偿。
3、聘用关系 雇佣关系:都一样,只是叫法不同。
Q4: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前,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区分方式。
最好称个人,不要称个体,让人误解为个体户.
个人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可能有几种
1、有编制的,属于人事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所受到的伤害,单位要承担责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解决。
2、无编制的,受雇于单位,正常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等,定期领取工资报酬的,则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还有一种一般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虽然受雇于单位,但是不受单位的严格管理,只为单位完成规定的任务,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单位不具体对该人进行管理的。这种情况,你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依照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赔偿。
Q5:劳动,劳务,雇佣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以提供一定的劳动获取报酬。其主体必须一方是经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务关系,是个人或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临时性的用工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受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管理和约束,与劳动关系相类似,但用工主体可以使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3、雇佣关系是个人与个人之家形成的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是个人,受雇佣方按照雇佣方的安排和指派提供劳动。
三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不同。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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