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项目中可以支付本单位职工专家咨询费吗吗)

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项目中可以支付本单位职工专家咨询费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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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的报酬怎么定?由谁支付?

目前规定的专家咨询费,高级职称前两天800元/天,第3天400元

验收会假设为3类会议,报到开会加离会,最多不能超过3天,正常工作算两天的话,最多也就能给1600元

费用一般由被验收单位承担,也就是项目承担单位

我是来看评论的

Q2:项目中可以支付本单位职工专家咨询费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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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费用,名字不能这么叫,本单位职工,享有基本的工资保障和其他额外补贴,为公司工作是法律上的义务,额外多做部分工作,可以以加班费、公关费、项目贡献奖励费用来实现,付专家咨询费是不合理的。

Q3:2012年3月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万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价格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

投资收益 10

贷:银行存款 10010

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银行存款 1099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

投资收益 990

投资收益为-10+100+990=1080

购入时还未宣告发放股利,不需要冲减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为1080

影响2012年3月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就是出售时候确认的投资收益,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算出售时候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按照出售的公允价值减去购买时候的入账价值减去相关税费。

=510-500-5=5

影响2012年3月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

出售时,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转入投资收益。那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多少要看上一年年底的公允价值作为参考。2011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530,那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截止至这个时点的金额就为30,所以出售改交易性金融资产转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30,相应的,对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的影响数就是-30

影响2012年3月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

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就是出售时候的公允价值与场面价值的差额确定的投资收益并减去相关税费。

即510-530-5=-25

Q4: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中注明货款为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该材料的采购成本=10 000+1 700+200=11 900元

答案为D

你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来抵扣啊,所以价税合并入材料成本.

Q5:政府采购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承担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审劳务费是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

三、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

四、评审劳务费限额发放标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内300元,半天(4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