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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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这两种关系的区别重点在于:劳动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 而劳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为完成某项事物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雇佣关系 当然了 从法律上来讲区别是很多的 这里只是说了一点比较直观的区别

主要区别表现为: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一方必须具有用工条件的单位,而劳务合同不一定。

2、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规,而劳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

Q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请把实际情况描述的更清晰一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请把具体工作内容和其他应当描述的内容写清。

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博士生,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1,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原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领导与安排。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 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 2、扫地等,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 仲裁 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辨析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

Q3:请问以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你好:

1、丙方与工头带来的工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乙方和丙方是工程承包合同关系。

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劳务关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合同的话就是劳务派遣合同。

如果该施工确实是临时的,只针对某个项目募集,不是连续几年,那么,丙方和工人是劳务关系,

乙方和丙方是劳务关系,俺经济法来。

Q4: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及现法院常采纳的

一、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劳动与劳务8大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法院常采用的理由: 原劳动部的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劳动行政部门的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而言的,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为条件而形成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被用人单位所使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劳动与劳务8大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法院常采用的理由: 原劳动部的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劳动行政部门的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而言的,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为条件而形成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被用人单位所使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Q5:劳动关系的内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劳动关系究竟应包含哪些内容,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些学者将劳动关系界定在一个较窄的范围之内,仅指劳资之间、以及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关系。另一些学者则采用更宽泛的定义,认为劳动关系覆盖了雇佣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了与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劳动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劳动关系是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二、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