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上班途中受伤?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怎样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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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临时雇工伤残责任怎么划分
严格说还不属于雇工性质,属于帮工行为。
帮工受到伤害,由被帮工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伤害人存在不当或一般过错(非恶意自伤自残行为)也是被帮工人或雇主承担损失赔偿。
这个可以双方协商,指出对方存在不当,达成谅解,让对方不赖在医院或过度的要求就烧高香了,要求受伤害者自已承担部分或全部在法院都不会得到支持。
临时的雇佣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专业人士起草
由雇主赔偿你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实际赔偿多少要依据实际损害情况。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由雇主赔偿你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实际赔偿多少要依据你的实际损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Q2:雇员出的安全事故责任法律怎样规定的
根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企业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和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Q3: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怎样获赔?
由雇主承担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雇员是雇主安排在砖厂不是负责焊接工作,那么雇员在帮助别人工作时,造成的伤害,雇主有权利拒绝赔偿损失。属于个人行为,雇主没有义务进行赔偿,也就没有责任问题。
受伤的工人因为焊条爆炸引起的伤害,应以侵权为由,向焊条销售商进行索赔。
Q4:雇员故意遭成伤害应该由谁负责
不应该因为这是属于个人的违法不应该承担
当然赔偿一点也是好的
要是赔偿15%以上就觉得过分了
是指当事人明知道自己有重大疾病,在招聘、试用或上岗期间对已经知道的疾病信息进行隐瞒,
这里有两个关键:
一是“当事人已经知道”,对于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则不计其中;
二是“主观故意”和“隐瞒”,即当事人从主观上是想隐瞒,并已经形成了初速行为。
以上两者缺一不可。
Q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任金波律师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法释〔2003〕20号】》的相关规定,需分情况解释: 1、属于工伤的,则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评定等级和赔偿; 2、属于人身伤害的,则按照人身伤害的标准评定等级和赔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