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注意事项?

船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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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注意事项

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时,与提供劳务有关的侵权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宜注意致害责任和受害责任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的区分,选择适用相应的案由。

1,受害者可以直接起诉实际侵权人,或者在起诉雇主过程中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告。2,雇员(提供劳务者)在雇佣活动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以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以雇主为被被告起诉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法院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认定的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Q3:《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前一句解决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问题,由雇主承担责任,与《人损解释》第9条相对应,而《人损解释》更为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后一句解决雇佣活动中被雇佣人自己受损的问题,与《人损解释》第11条相对应,无法与第9条对应。在《侵权责任法》与《人损解释》的异同问题上,两个文件共同解决了侵权责任中人身损害问题的处理规范,但《人损解释》局限于人身损害,在财产损害方面无法适用,而《侵权责任法》则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适用面更广,就人身损害问题而言,《人损解释》的规定更为具体、详尽,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施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03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这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不包括《侵权责任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属于立法,位阶高于司法解释,两法有抵触的,按侵权法,无冲突的认可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 致人损害赔偿——接受劳务方承担 自身损害责任——过错分担

Q4: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属于什么案件怎样计算诉讼费

属于雇佣损害赔偿,按照诉讼标的额收费。

不合理,你让法院立案庭给你出示诉讼费收费的规定。

Q5:有没有提供劳者致害责任纠纷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一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这与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明显不同。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因此,其在劳务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 我国理论界认为,这种个人之间基于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致害责任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在实质上并无不同。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为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这种替代责任时不以其自身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但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仍然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他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一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这与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明显不同。

你好!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一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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