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案例?哪位高手能够清楚地界定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案例?哪位高手能够清楚地界定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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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工地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

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平时也不用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断断续续,工资也是按完成的工作支付,并且工资发放时间也是不固定的。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六点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用人一方主体的范围较广,可以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范围也同样远大于劳动关系中的范围,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及成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主体地位上合同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3)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承担较多的法定义务,比如缴纳社会保险,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而劳务关系中的雇佣方一般仅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雇佣方也仅负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相对来说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较为简单。

(5)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时间、标准是固定的,奖金也是提前订立标准。而劳务关系则一般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报酬发放时间,其标准也是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和质量为计算依据,这与劳动关系完全不相同。

(6)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形式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2、7条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Q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用人方并未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加以约定时,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观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那么这两者应该如何区分呢?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通过以下几个维度对二者加以区分:

(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形象的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而劳务关系中,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属经济法),而劳务关系则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属民商法)。相较于前者而言,《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2)关系的形成条件

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常常表现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劳动者投递简历——面试(笔试)——体检——实习——试用——转正。相较而言,劳务关系的形成则比较随意,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

(3)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往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流转链条中的一环。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所提供的劳务一般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

(4)主体要求

劳动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劳动者”一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中,并没有这些限制,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同时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引用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国人大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Q3:哪位高手能够清楚地界定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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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怎么区分?

通俗点说就是劳动关系比雇佣关系更为稳定...例如我去你公司上班是劳动关系,如果我请你来我家做钟点工就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会享受公司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不一定会.

Q5:劳 务关系等于劳动关系吗

两者不能划等号。首先,两者适用的法律是差别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次,法律关系的主题也存在差别,劳动关系的一方定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不一定;再次,承担义务方面的差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交纳劳动保险等,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