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之间如何区分?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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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与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责任不同,并且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区分雇佣和承揽的意义是必要的。
(一)两者的标的不同。
承揽关系的合同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雇佣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本身便是合同的标的。
(二)两者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不同。
承揽关系的劳动行为及过程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关系的劳动行为及过程则由雇主安排。
(三)两者要求的劳动技术含量不同。
一般说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相对来说,雇佣关系中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低,一般都是体力活。
(四)两者劳动条件的提供及劳动方式不同。
看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一般来说不指定工作场所、不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不限定工作时间,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的则一般为承揽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
(五)两者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承揽关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自带设备、技术及其他工本费等等。而雇佣关系报酬支付一般有一个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且,承揽关系支付前还有个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的过程。而雇佣关系,则不存在对劳动成果质量进行验收。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雇主一般就要支付工资。
(六)两者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和过错责任;而雇佣关系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
1、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揽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承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定作人除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以外,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Q2:什么是劳动关系我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付我工资这算是劳动关系吗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的特点是稳定,而且与用人单位之间有 人身上的从属性。
你好,应由雇主付。我是律师,如有其他问题可以私信我。
Q3:非法用工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
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而是以雇主是否向为他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来确定。
非法用工:
是雇主没有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而实施的用工行为。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例如:
1、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或相应的安全防护。
3、违背劳动者意愿增加工作时长并超出劳动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长。
4、克扣甚至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使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童工。
6、在不适宜女性工作的岗位安置女性工作,或在妇女怀孕、生理周期从事妇女不宜的工作。
7、拒绝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8、拒绝支付节假日加班时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等等。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Q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之间如何区分?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以下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
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定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三、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
四、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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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劳动与劳务雇佣的区别?
其实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劳动与劳务,这二者都属于雇佣。劳动与劳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务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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