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请问南京有没有出国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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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谁知道南京鼓楼区有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吗?
出国劳务,亦称劳务出口,是指劳务出口国(输出国)向劳务进口国(输入国)提供劳动力或者服务,以赚取经济利益,获得外汇收入。劳务出口可以说是一种无形的劳务贸易。其实现在可以参加我们的赴外汉教项目出国哦
这个你不用自己费劲的去找了你去嘉肯蒙修身西服问问他们就行了先去网上搜一下就能找到的啊口碑不错的说 对你有用
Q2:南京可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主要做什么的?
南京可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经过江苏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成立正规合法的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成立于2008年,有过三年的市场招募与执行经验,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运行模式,公司秉承“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理念在行业中保有上乘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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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我之前也通过他们做过兼职的,待遇给的相对蛮高的,老板人挺年轻有为的
Q3:请问南京有没有出国劳务公司
LW320020070007 南京华特国际旅游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Nanjing World International Tourism Communication Service Co., Ltd.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5-2号 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025-83206196 025-83206476 210003 2010年审未审批
LW320020050038 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China Nanj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29号24楼 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025-84729240 025-84710621 210005 2010年审未申报
LW320020050027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TEXTILES IMPORT & EXPORT CORP LTD 中国南京市云南北路77号 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025-83331087 025-83231907 210009 2010年审未审批
LW320020050012 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China Nanjing Foreign Cooperation Ltd.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29号 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025-84727029 025-84716838 210005 2010年审未审批
Q4:南京市劳务局
不是劳务局
是在南京市劳动局办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025)84501177
游府西街53
你好。当然有啊,在安德门61号就是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感谢对☆茜影菲香☆团队的支持。
Q5: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权限
凡属下列类型的外派劳务人员,由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1、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或经国家经贸部批准的我市其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我市对外公司)外派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经援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
2、全国或地方性专业公司从我市选派出需我市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的劳务人员。
3、我市企事业单位执行经特许直接对外签订的劳务合作项目合同外派的劳务人员。
4、根据个别国家和地区要求须持因私护照的我市公派劳务人员。第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程序
1、我市对外公司直接签约或从其他有对外经营权公司转接的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由对外公司向市经贸委申报其出国任务请示,并附项目合同或有关文件,由市经贸委审批并下达“南京市经贸委出国(赴港澳)劳务任务批件”。
2、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我市或我省省级对外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公司承接,需市经贸委下达出国批件的项目,或执行经特许直接对外签约派出的劳务人员,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委申报其出国任务请求,并附项目合同或有关文件,由市经贸委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3、我市在经贸部特定国别、地区或未建交国家承接的项目,其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属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的,由市经贸委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4、由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我省省级对外公司签约或转接项目派出的我市劳务人员,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统一由省经贸委审批,下达“江苏省经贸委出国(赴港澳)劳务任务批件”并抄送市经贸委,市经贸委示不再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5、有外派劳务权的对外公司跨地区在我市借调劳务人员或我市对外公司跨地区、跨部门借调劳务人员,由有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向被借调人员的审批部门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如有关审批部门同意派人,应向外派单位的审批部门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6、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县、区和市局副职以上的党政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审批和出国任务的下达,仍按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办理。
7、根据分级审批的要求,申报出国任务的单位在请示中需注明分级审批的人员或人数,属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的人员由市经贸委下达出国任务批件;不属市经贸委审批的人员由市经贸委转报市政府,按照出国审批权限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8、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时,如出国劳务人员已确定的项目,则批件明确到人;如出国劳务人员未确定的项目,其批件只明确项目出国的人数。外派单位必须严格按所批项目派人,做到专项专批专用。严禁其他项目挪用或借用出国指标。第三条 外派劳务人员政审材料的出具
1、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2、城镇私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3、农民、渔民、牧民、个体劳动者由其本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的政审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4、上述人员凡需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须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政审批件的办理
1、外派劳务人员的单位,在收到该项目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后,即可对拟出国人名进行有关政审工作。
2、凡属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承接的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其政审材料交上述公司复审,并下达政审批件。
3、根据苏政发[1990]30号文,凡经特许的企业直接对外签约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由其所在的区、县、主管局(公司)复审并下达政审批件。
4、外派劳务人员中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县、区和市局副职以上党政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出国政审和下达政审批件,仍按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办理。
5、为掌握项目中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情况,我市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在下达其政审批件时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