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范本2020(劳务派遣公司有可能被取缔吗)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2020(劳务派遣公司有可能被取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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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你认为应该取消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主要涉及三方的关系,分别是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如果劳务派遣被取消,影响最大的无疑是这三者。

对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如果劳务派遣被取消,那么对整个行业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打击,业务无法开展,大量的劳务派遣公司会被迫调整业务方向,甚至面临倒闭。

对正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来说,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取消劳务派遣服务,原来大量的岗位将被空置,可能直接造成业务停摆,影响正常运营;另一方面,取消劳务派遣服务后,用工单位需要自主招聘人才,用人成本上涨,或者转为劳务外包、劳务承揽等用工模式。

对劳务派遣服务中的劳动者来说,取消了劳务派遣服务,无疑是等于职业身份重新“洗牌”,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可能将会失去原来的工作。

其实,劳务派遣服务并非只存在我国,国外劳务派遣也很常见,它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主要得益于有以下的好处:

1. 突破了用工单位的编制限制,有效降低了用工成本和风险;

2. 满足了企业季节性用工,以及职工休假、职工备孕等暂时性 “用工荒”的需求,企业可根据业务变化或业务需求,灵活增减用工人数;

3. 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用工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4. 转移劳动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劳动纠纷,减少劳动争议等问题;

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合法用工方式,广泛存在于电信、电力、金融、邮政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它突破了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编制的限制,有效降低了用工成本,提高了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如果取消劳务派遣服务,对国有企业的冲击影响无疑将是最明显的。另外,后期用人成本的增加,对企业的发展也会带来严峻的考验。

而且不计后果地取消劳务派遣模式,还可能影响真正有短暂用工需求的单位,制约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也会是一种制约。

结合以上提到的种种情况,显然“2020年取消劳务派遣”只是一种传闻,一切以官方发布的消息为准。在接下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劳务派遣还会继续存在,而且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相关的劳务派遣制度将会更加的完善,并且会越来越规范。

Q2:建筑劳务资质会取消吗?

应该不会 因为建筑这行业 需要大量的农民工 必须 要有劳务 公司 作为 后盾 建筑公司下面就是 建筑劳务公司 这是一般大工地 必备的

目前还不能确定,现在只是在三个省做试点。要是这三个试点试行的还可以的话估计会取消。

Q3:未来劳务公司会被取消吗

有可能。不过出这个消息已经3年了,建设局还是在受理劳务资质事项。

劳务资质在2016年6月左右会被取消,更多资质类问题 资质驿站 查看。

Q4:劳务派遣公司有可能被取缔吗

目前还没有政策要取消这样的中介机构。只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都不会取消。

目前不会,国家已经立法定义劳务派遣制度,劳务工要控制在企业在册员工的10%以内,但有些企业对劳务工的薪酬明显偏低,人员偏多,本来劳务派遣制度是保障部分被雇佣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实际上劳务派遣缺成了企业剥削被雇佣人民的工具,而且拥人单位工会肯定不会你的任何投诉,而且劳务合同本身就是卖身契诸多霸王条款,不签你就别干,所以依我看来早晚应该取缔或明确规范劳务派遣制度细则。

Q5:如何不予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的最新规定如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

  (二)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的分立后的新设企业。

  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分立后的新设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依法申请经营资格。

  二、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本规定施行前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以你的情况 你已经具备 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了 书面要求补签!不签 立即仲裁!留好你4年没合同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年不签 你就视同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根本别理什么派遣 你现在厉害了 他要么强制解聘你!

要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迫解聘你 要承担 5--6个月平均工资的双倍计 10--12个月平均工资的解聘赔偿金

你自己玩不好 就找律师吧 你中层了 付的起的 况且赢了 可以找他们出合理的费用

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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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我回答的够全面的了吧

以你的情况 你已经具备 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了 书面要求补签!不签 立即仲裁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留好你4年没合同的证据

1、你们不签字公司不能把你们签到劳务派遣公司。

2、草签的一份劳动合同没有去劳动局去审核。法律上无效。

3、不利的地方就是好板不满意。

你们应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就能补交所有的保险和再发一次这几年的工资。

还要对单位进行罚款。

详情看看我的百度空间。

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