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是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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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伤员工的护理费是由工伤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承担?
很明显:
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致伤害,在无任何保险保障的前提一下,雇用单位就是第一责任人
赔偿形式如工人产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均有雇佣单位支付;如产生伤残、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据伤者或者死者工作地点的赔偿标准依法核算!!
供参考!!
误工费是停工留薪期内的,单位不能扣你工资,如果是停工留薪期以外的,那就只能按病假走了.
护理费只要有发票就是工伤保险报销
Q2: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生工伤,是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各是什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规定,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具体为劳务派遣制员工缴纳社保一方负责。
你从派遣公司走工伤申请及认证的各项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帮你提供相应证据,他们是连带关系。如果你要相应的赔偿,向两方提出,派遣公司会从中斡旋,将事态的严重性降到最低,促使三方达到相对满意的解决结果。说直白点,就是你要的赔偿还得用工单位出,但派遣公司会想办法把数额降到最低,你的工资保险什么的不断,但钱都是从用工单位出的。
1、用工单位好象没有规定有什么法定责任。
2、劳务公司要工伤期间照样付工资和申报工伤。工伤治疗结束后,如果能评到伤残等级并解除合同的,劳务公司要支付一次性的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要参照等级对应工伤保险条例。
心梗死亡属于自身疾病,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工亡的。但在死亡前,因工作原因断掉右手四只指头,此种情况是属于工伤的,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且应当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有工伤保险,则应当继续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单位若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您所述情况,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是不用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
若满意,请采纳,谢谢
Q3:工伤护理费由谁给出
工伤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产生的护理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清算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期后,经评定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既然是工伤当然由单位出了。
如果认定为工伤,且医院出具证明需要专人护理的情况下,这部分费用可由公司或工伤保险金承担
Q4: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应该由派遣单位还是我们先行垫付医药费啊,麻烦各位!
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也就是说,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应该由派遣单位先行垫付医药费。
Q5:劳务派遣工出了工伤找谁负责?
劳务派遣工出了工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是因为有如下的因素的催生: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或者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这样可以减少很大一笔招聘开支。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务公司一起完成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而劳务公司也愿意配合此项工作,而在此项工作中用人单位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就可以完成培训工作并达到工作要求。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来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来体现。派遣员工(又称劳务工)经过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这也是国家政策的趋向,而在实际用工中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确实存在差异。劳务工除正常工资、年终双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及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
搜狗百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被派遣的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却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派遣公司的人。如果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工伤事故,到底该找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读者杨先生最近就碰到了这个难题。 读者杨先生最近给本报“老徐茶馆”栏目打来热线称,他在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工作。今年年初,在生产过程中遭遇事故,手臂骨折,随后被单位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将近一个月,花费近万元,出院后,杨先生找到工作单位,申请工伤,但工作单位却告诉他,杨先生根本就不是他们单位的人,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人。杨先生这才明白,他当初签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是他现在所在的这家机械加工公司,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后来,杨先生就找到了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承认杨先生是与他们签的合同,但却说派遣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该由用工单位负责。就这样,杨先生被这两家单位推来推去,至今也不知道该如何申请工伤,更别说工伤赔偿了。 就此,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此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庄文飞称,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杨先生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杨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