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个人与劳派公司合作,签协议得分红,这样子法律保护吗?有没有类似的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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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个人与他人公司签订的单个项目合作协议应该叫什么?
个人与他人公司签订的单个项目合作协议可以叫XXX合作协议,XXX劳务协议,XXX服务协议。
协议书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协议书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协议书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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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
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协议书
就是某某项目合作协议或者某某项目合同。
个人与他人公司签订的单个项目合作协议可以叫XXX合作协议,XXX劳务协议,XXX服务协议。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Q2:在一家公司上班8年了,现在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想与公司签订合同,怎么写申请
原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只要现工作公司同意与你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款项,按照第17条来签订,是比较完备的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3: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和哪些机构合作?
一是和被派遣公司的人力资源中心合作,主要是协商劳务的输出;二是被派遣公司的财务处,主要是薪酬的发放问题;三是被派遣的劳务工,签订协议;四是银行,主要是给交保险费和养老保险等;五是政府机构,比如工会什么的。
Q4:和派遣公司合作,怎样才能保证不被扣工资?签合同有效吗?
如果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只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那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那么你就属于劳务派遣工,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你只要在与劳务公司的合同里写清楚你的工资待遇即可,如果用工单位有拖欠你工资的,你可以依法向劳动局投诉处理,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你的损失
谢谢,我是临时工,说好的10一个小时,上了160个小时,当我拿着单位发的工资条去劳务派遣公司对工资发钱的时候,他却要扣从来没给我提过的费用,什么介绍费,管理费,保险费,一下子就是800.还工作的前三天工资36个小时的工钱也不给了!我都疯了!
Q5:个人与劳派公司合作,签协议得分红,这样子法律保护吗?有没有类似的协议范本?
个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您自己成了劳务派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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