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收费制度(新劳动法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收费制度(新劳动法 劳务派遣)

内容导航:

Q1:怎样才能更好的完善劳务派遣的规定,更好的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利益

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欧美发达国家主要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由于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劳动派遣不仅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得人才流动机制更加完善,充分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二节专节规定了劳动派遣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规范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目前市场上的劳务派遣公司鱼龙混杂,各种公司之间资质差别很大,许多派遣公司只有一张桌子两条凳子,更有甚者是违法组织,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限制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具有积极意义。其次,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劳动派遣公司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按月支付报酬;劳动派遣公司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必须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并办理社会保险,并将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工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尤其是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使劳动者可以了解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间的协议,有效防止了派遣公司私自克扣劳动者的报酬。而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必须支付最低标准工资,则保证了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有利于劳动者的生活稳定。第三,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力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虽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直接的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标准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与工资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在连续用工时必须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必须确保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长期以来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没有直接劳动法律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经常实行差别待遇,无论在工作条件还是工资待遇上都要比自己单位的劳动者要差。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使得用工单位必须平等的对待被派遣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不必再成为“二等工作人员”。第四,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作了详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的关系,适用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并且劳动者对协议内容享有知情权。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劳动者可以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劳动合同法的九十二条还专门规定了劳动派遣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弥补了劳动法对于劳动派遣规定的不足,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运行,防止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推诿责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劳务派遣体制的复杂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不尽完善,例如:首先,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但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并且没有规定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监管,这样仍然难以完全有效的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其次,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泛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这在实践中将非常难以把握。也正是因为这一条的规定过于宽泛,所以现在众多的企业可以毫无顾及地解雇员工而采用劳务派遣工,希望以此来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广大的劳动者对于企业通过解雇员工改签劳务合同忿忿不平,认为这是企业在规避法律。但是这些企业事实上并没有违反法律,他们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要真正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仅仅只靠一部劳动合同法,不能仅靠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高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可以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保护的不足,使企业无法利用劳务派遣制度来规避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Q2:新劳动法 劳务派遣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hx资料库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3、5、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是这

你的这种情况很多,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成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龄肯定是没有了,因为你现在签的劳务公司和原来那家劳务公司没有关系。其他的都还是受新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劳动者没有办法啊,始终都是弱势群体。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3:谁能给我提供一份劳务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要讨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予以处理。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三)务工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务工人员的劳动纪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考勤是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各作业班组务工人员的考勤,由经济责任人指定或委托班组长负责,务工人员互相监督核对,经责任人审查确认后,原件在次月5日前交项目部财务入账,复制一份交劳务管理员留存供相关部门备查,

3、劳务分包项目考勤表由劳务公司负责填报,次月5日前必须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劳务管理员汇总备查。

4、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请病假、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必须按入场的时间,真实姓名按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故意伪造考勤表,虚报多报人数冒领工资款,经查实严厉处罚。

(四)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为了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按工程合同额的2%比例存入工资保证支付帐户。

2、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要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由作业班组负责编制工资发放表并报项目部审核。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发放前三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经确认双方无异议后,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证明签名领取,不得代领工资。经务工人员签名的工资表,除财务入账外,复制一份备查,并保存二年。

4、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劳动合同录用胸卡领取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工资不予发放。

5、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管理员负责劳务工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并存档。经核实后支付约定劳务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并按规定要求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Q4:新劳动法 劳务派遣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hx资料库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3、5、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是这

你属于劳务派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没有补偿。如果你和劳务公司有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会继续发你工资,如果没有你可以告劳务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你的这种情况很多,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成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龄肯定是没有了,因为你现在签的劳务公司和原来那家劳务公司没有关系。其他的都还是受新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劳动者没有办法啊,始终都是弱势群体。

一、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2.用工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单位。

3.劳务人员: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

劳务派遣合同:由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

二、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对方如果不再续签,有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的这种情形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劳动合同法》链接: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Q5:我是一名劳务派遣派遣公司派出的劳动者我合同已到期请问企业是否支付干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合同到期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按两种情况处理:企业按不低于原标准续签合同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续签合同,或者续签低于原标准的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的,按一年工作时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不能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最多补偿12个月.由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也就是派遣公司.

你好!

  一、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再根据本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你主要根据上述第四十四条中的细则分析有无被补偿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