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合同范本(同工同酬时候说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事业单位的编外合同工是不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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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区别:一、招聘使用的对象不同。合同工的对象是行政管理型、专业技术型人才,即企业管理、技术骨干力量的人群或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群体;劳务工的对象是青壮年,具有简单熟练的一般劳动技术人群,相对文化程度要求不严。二、录用程序不同。合同工录用相对程序严格,经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长期个人档案。目前合同工主要人员渠道:1、原全民制工人;2、专毕业学生;3、安置退役军人;4、外单位调入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劳务工的录用程序相对简单,有使用劳务工的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量的需要自行安排,也不建立长期档案。劳务工的主要渠道:农民工。三、合同时间长短不同。合同工,合同约定期限时间长,相对稳定。劳务工,合同约定时间短,一般不超过三年,具有临时不固定性。签约到期限后,如确实需要续签合同的,再另行签约,每一阶段期限是三年时间,民工潮的形成与劳务用工制度的临时性有直接的关系。四、福利待遇不同。两者同工不同酬,合同工的工资待遇高于劳务工。国家要求各用工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各种基金,但大部分企业仅对合同工的退休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负责缴纳,一般不对劳务工负责。
Q2:派遣工人退休和用工单位有关系吗
没有任何关系。派遣人员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因此,与用工单位没有关系的。
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的工人工资和社保费时可以给用工单位开具收据,这是属于正常的手续。
Q3:同工同酬时候说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事业单位的编外合同工是不是一样?
相同。
同工同酬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而不只是企业。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制度下实现同工同酬的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同工同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相关政策条例规定明细
1、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4、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规定内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事业单位的编外合同工是一样的,二者都是临时工。同工同酬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所以事业单位的编外合同工也是实行同工同酬,编外合同工就是非编制人员,以合同形式参与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里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大雨点小啊,哥们。。。
各地落实情况各有不同,包括同一地区同行业也是千差万别。例如有的医院护士就实行了,而同一地区的其他医院却没有。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一般都是本单位与当事人签订的,不存在劳务派遣或者人事代理。但是部分单位比较例外,例如高校等。
另外,政策是一回事,能否惠及到老百姓又是一回事,认真你就输了。。。。
不一样的,出了工伤就不好办了
Q4:在公司里劳务派遣人员为什么不和公司里的合同人员待遇一样?
公司里劳务派遣人员从本质上说并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实际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99%是为了节省成本,当然能少给点就少给点了,不一定是楼上说的被派遣公司吞了。
你要么努力工作,日后由派遣工转为公司正式职工;要么就得忍受着同工不同酬,没办法啊,就这么个世道。
这个也不能一概而论,不是所有的派遣人员与本厂合同工待遇不一样。但你是派遣公司的人这是跟他们的区别,如果待遇不一样只能说你的部分福利被派遣公司私吞了,或者你上班的公司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成本才选择与派遣公司合作。那这个只能说是个社会现象,要么你就放弃这份工作,另谋高就。但别又是派遣人员了。也有可能你们待遇是一样的,只是算法不一样。你自己细细想下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5:社保中劳务跟合同制有什么区别吗?
《劳务协议书》是给退休人员签的,《劳动合同书》是正常就业的员工签的。
“劳务派遣”又称“派遣劳动”,属非典型用工形态,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近些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究其原因,一是劳动力过剩,二是通过派遣劳动转移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其本属于“暂时性劳动提供”的范畴,却因其灵活或者低成本的用工形式备受用人单位青睐。与正常的用工形式相比,劳务派遣使实际用人单位转移了不应转移的风险,劳务派遣单位赚取了不该赚取的经营利润,劳动者丧失了本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因此,各国的劳动立法都对劳务派遣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要求在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能从最大的可能性中免去劳务派遣于劳动者之弊,减少用人单位所获之不当得利。联系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规定,足见二者从程序到实体上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混乱状况,本法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七条主要做出以下几点规定:1、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当依照公司法,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本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一般与派遣有关,用工单位是不给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劳动者的社保由派遣单位购买,而合同制而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须依法买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