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临时性岗位最长存续时间不得超过?新劳动法关于劳务工的新规定是什么?

劳务派遣临时性岗位最长存续时间不得超过?新劳动法关于劳务工的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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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同一个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被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用工多久?

答案:用工单位做法合法

劳务派遣单位在打插边球。

劳务派遣是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连续两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下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两,三年换劳动合同,就是不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Q2:为何现在单位还长期使用第三方人员,不是国家明确规定禁止6个月以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吗?

劳动法有它矛盾的地方,其中又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难道干六个月给24个月的工资不成,所以不违法。用工单位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属于违法行为。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界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    这样看来,实践中的银行、移动、邮政、电信、石化等行业基本上都是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主要是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实际在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属于一种“有关系没劳动”的特殊关系,约定试用期没有实际意义。

Q3:请问劳务派遣里的临时性,辅助性,不可替代有没有硬性规定?

没有硬性规定,主要看企业自己的定位,灵活性很大。

劳务派遣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法律制度不是很规范,但是以后相关的法律制度肯定越来越健全。劳务派遣,说不上让企业有空可钻,只是确实让企业比较省心,比如发工资、上社保什么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法律对具体岗位并没有硬性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愿意,任何一个岗位都可以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扩展资料:

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劳务公司可以在异地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保。

而且劳务公司是一定要求派遣员工买社保(购买社保的钱企业出),因为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也要承担风险的。因为每个地方的社保标准不同,劳务公司会拿出比当地较低的社保标准(因为他们有这个经营范围,企业直接去异地购买社保是不可以操作的)。

这样企业就即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派遣工人也得到保障(很多企业不为工人购买社保或只是买商业险)本人在劳务公司工作过。

其实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劳务公司可以在异地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保。而且劳务公司是一定要求派遣员工买社保(购买社保的钱企业出),因为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那,他们也要承担风险的。。因为每个地方的社保标准不同,劳务公司会拿出比当地较低的社保标准(因为他们有这个经营范围,企业直接去异地购买社保是不可以操作的)。这样企业就即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派遣工人也得到保障(很多企业不为工人购买社保或只是买商业险)本人在劳务公司工作过.... 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劳务公司可以在异地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保。而且是一定要求派遣员工买社保,因为劳动关系在他们那,他们也要承担风险的。。因为每个地方的社保标准不同,劳务公司会拿出比当地较低的社保标准(因为他们有这个经营范围,企业直接去异地购买社保是不可以操作的)。这样企业就即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派遣工人也得到保障(很多企业不为工人购买社保或只是买商业险)本人在劳务公司工作过....

是有点企业利用这个来规避一些社会保险的,有硬性规定的,只能是辅助且不长于半年,举个例子,比如你是协助别人工作的,别人是电气工程师,你的工作特性前必定增加一个助理,你就是一个助理电气工程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法律对具体岗位并没有硬性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愿意,任何一个岗位都可以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让企业有空可钻”,我不是特别明白楼主的意思,可以再补充一下问题,我再回答你:)

没有硬性规定,主要看企业自己的定位,灵活性很大。

劳务派遣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法律制度不是很规范,但是以后相关的法律制度肯定越来越健全。劳务派遣,说不上让企业有空可钻,只是确实让企业比较省心,比如发工资、上社保什么的。

Q4: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

上面的几位朋友回答已经比较完善,我用图来说明一下。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独立的公司,劳务公司是为简化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

建议不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如你和单位工作已经满10年以上可以要求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前收集证据证明原单位叫你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证据,并让你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证据。

如果你的单位是大单位,有党工组织,直接找领导人,指出其违法行动,要求党工组织负责纠正此错误。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通过派遣协议约定劳动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事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Q5:新劳动法关于劳务工的新规定是什么

新劳动法对于派遣的新规定

关键词:新派遣法、派遣、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社保代理、济南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你说的是12年12月28日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吧。

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网上搜一下就有的。

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对劳动者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法律叫“劳动合同法”,你输入这个名字在网上搜索一下,很多的。

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对劳动者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法律叫“劳动合同法”,你输入这个名字在网上搜索一下,很多的。

劳务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是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