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区别(事业单位招考,人事局纪检、政治部等单位部门参与监考,最后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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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事业单位招考,人事局纪检、政治部等单位部门参与监考,最后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是否违法?
这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现在很多事业单位都是劳务派遣制。如果你觉得其他工作好找,那就不要去了。毕竟派遣工在事业单位是没什么前途的。
也许是的。
Q2:我是劳务派遣工,想报公务员的话所在单位是填派遣单位吗?
填劳务派遣公司。
你和哪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就填哪家。
如果是劳务派遣的话,一定是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自然要填派遣单位。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劳动派遣单位和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适用《劳动法》。
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Q3:劳务派遣合同能签吗?
看情况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并且合同对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违约责任、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明确约定的,则该劳务派遣合同合法,可以签订。
法律分析
一般劳务派遣合同能签,但是劳务派遣合同最好还是不要签,特别是如果你是在国企或者事业单位,签了这个合同,等于你没有编制,是个临时工。劳务派遣合同就是你和第三方单位签的,如果签了这个合同,解聘你比较方便,然后福利会少很多。如果要签,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合同一般还是不要签的好,特别是如果你是在国企或者事业单位,签了这个合同,等于你没有编制,是个临时工。劳务派遣合同就是你和第三方单位签的,如果签了这个合同,解聘你比较方便,然后福利会少很多。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最高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只有最低不少于两年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Q4: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用劳务派遣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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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我们单位就用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同样需要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Q5:为何现在的事业单位都采用劳务派遣,如果进去,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以后不干了会怎样,会有纠纷等一系列
劳务派遣就是不是正式工,没有编制。单位想辞你就可以辞掉你~也就相当于单位自己出钱雇点临时工让这些人出大力干活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是一种不完善的用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发展
你说的很对。劳务派遣可以为单位降低成本啊。所以很多单位都这样做了。单位和你只是用工关系。你不干了和用人单位没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只负责送人,他不可能养你一辈子啊!但是你要知道,好多单位的派遣工还有有关系才能进去呢!比如收费站,空姐,高铁的员工等。
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有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与管理。
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企业在雇佣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待遇和现有工人的待遇不得有任何的改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