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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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派遣合同
你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概念有点含混不清。。。和你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叫用人单位,而去实际工作的单位叫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你的合同是和用人单位签的,不是和用工单位签的,所以提前通知也是用人单位通知,和用工单位没有关系。
解除合同,工作超过6个月,可以获的一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
1. 看劳动合同怎样约定的,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要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是怎样写的
3. 郑重提醒用工单位,不要因为是派遣员工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图钻法律空子而不给赔偿, 建议用工单位按照正式员工辞退的方式给赔偿. 现在关于派遣赔偿的事情很多了,搞不好,单位会很麻烦.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你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劳动者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找劳动监察或向劳动仲裁机关。做不是一个大脑派遣公司的用工单位Haozhe。它们拖动,拖动违反劳动纪律和规定,你必须放弃的理由。清除调你离开原来的岗位派遣单位有这个权利,但这需要双方同意。但是,你没有证据来解释(文字,证明人的记录吗?)此外,合同管理,仅管双方各执一(实际上是三个,有一个副本的记录向劳动部门,但因为劳动部门也很好玩,这个规则基本上是无效的管),但派遣合同签订时,往往是派遣公司签署了,你先签字,后执行实践中,他们总是先关闭注册然后不低于(与合约,但有几个在他们的地方,你很难有机会证明)。所以,无论怎么做,下一次,一定要记得要多留个心眼。
Q2:受累问一下,什么情况下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算违规呢?重大变故是指什么?
根据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说的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说的和一个劳务公司签署的派遣协议应该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本是由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签订的,你不需要签订,但有知情权。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就是违约。
一、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们2人应该都不符合本款)
二、非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你们2人应该都不符合本款)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你们4人应该都不符合本款)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就是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三、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裁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重大变故应该是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由于你具体情况说得不清楚,比如是不是你们在天津没有业务了,还有你的合同涉及到区域的条款内容等,所以还不能判断你所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Q3: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现在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和我们解除合同,合法么?
被派遣单位不能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你们的劳动合同是跟派遣公司签订的。
员工可以提出辞职,另外你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你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公司赔偿,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见第四十七条,如果公司不赔偿你也可以去做劳动仲裁。具体的操作还是建议你打法律资询电话,会教你如何规避风险,胜算会更大。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4:提前跟公司解除劳务合同该怎么补偿
公司提前解除劳务合同才有补偿,个人提前解除劳务合同要负担违约责任。
但是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要你提前退休而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况,是当作内退处理,是有协商补偿的。
你自己提出的,就没有补偿。
首先应该清楚您签订的是 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 还是和用工单位签署的劳工合同
Q5:员工合同不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劳务关系该怎么办
要看属于何种情况。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双倍补偿
1、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要求赔偿。如果单位不肯赔。建议你去劳动监察大队去,一般都会替你讨个公道的,实在不行再去打官司。
我就是从事单位人力资源工作的,你说得这个情况单位其实心里很清楚,估计是欺负你不知道到哪去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单纯的打官司并不是好的解决之道。寻求相关政府部门才是真正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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