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函?劳务派遣申请报告?

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函?劳务派遣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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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劳务派遣的申请如何写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申请表(一)

    登记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登记编号:__________

单位名称 (盖章) 执照注册号 行业 单位 类型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4社团 经济 类型 1国有 2集体 3联营 4股份 5私营 6个体 7外商 8港澳台 9其他 隶属 关系 1中央 2省 3市4区 5街道6其他 详细地址 邮编 填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工种名称及 岗位要求 人数 年龄要求 文化 程度 职业 资格 等级 户口要求 工资 福利 待遇 派遣期限 总 数 男 女 1 2 3 服务 方式 职业介绍 劳动事务代理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招聘 方式 用人单位自招 联合招聘 全权委托 派遣公司意见(盖章)

Q2:劳务派遣被变更工作内容,可否提出拒绝?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工作内容应该由派遣协议规定委员,如果是协议内内容是不能拒绝的,如果是协议意外内容是可以拒绝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工单位会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需要重新安排员工工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Q3:劳务派遣申请报告

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受理后核查哪些内容? 答: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四个必备条件是:(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经营许可证如何发放? 答:市人社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制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束丽萍

原发布者:江湖海31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区)”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

Q4:关于单位要求员工转劳务派遣。

根据你描述属于劳动争议,你们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东莞劳务派遣跟企业相续讨论了关于用人单位还可不可以将派遣员工再转派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只要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符合约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就应当接受,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劳动组织,不得将其在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再次派遣劳动者,不仅违反了法律关系更进一步的复杂化。劳务自派遣、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将三方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人为的变更为四方、五方甚至更多方的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法律关系,以至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梳理其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用意实际上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而目前的“再派遣”现象恰恰是有违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所以,禁止“劳务转派遣”是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体现。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非但达不到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为此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同的东莞人事代理公司也同样不能在将人事代理员工再代理出去。

Q5:劳务派遣员工怎么样?出路在哪里?

我以多年国企工作经历告诉你,如果你没有强大的领导背景,基本上不用思考出路了。

我们在项目部的时候,招聘了一大批外聘人员作为技术人员,干活都与我们正式工一样,但是福利和待遇却是天壤之别,那他们图什么?

能够长期坚持在外聘岗位的人,多半家里还是有背景的,总在伺机转正,但机会很少,毕竟国企对于编制还是卡的很严格的。

那对于没有任何背景的外聘人员来讲,基本上谈不上出路了。唯一期盼的是不要在中年的时候被项目部裁员,或者项目部在转移的时候希望领导能带上自己。

曾经我们在转移到下一个项目部的时候,很多中年外聘人员希望能够跟着项目部一起走,只有这样才有工资,否则基本上就等于失业,这样的工作不稳定性注定了他们的前途,所以这些人只能仗着自己在项目部工作多年,熟悉领导脾气,给领导私下送些礼品,只是希望能够跟着项目继续工作。实在可悲可叹吧!

当然,也没有升职的可能。曾经我一个项目部的办公室主任给我讲过一个道理,如果一个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是个外聘人员,那对于正式工技术员是一个很大的侮辱,对领导也是不利的,这种事情不会发生。所以我在项目工作了五年,底层技术负责人从来没有一个是外聘人员。

其实现在世界都是瞬息万变的,与其这样耗费自己的青春,还不如早点寻找自己的合适的赛道,让自己能够和别人正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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