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哪些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哪些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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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

一、劳动关系。这个就不用怎么解释了,大家都懂。不过要排除公务员跟事业单位编制的人。

二、其他跟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工会方面、社会保险方面、劳动仲裁方面、劳动行政执法方面等

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就是劳动人民的呀

1,宏观讲,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2,狭隘讲,16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前人员的劳动关系

Q2:论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①.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②.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A.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C.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③.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A.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B.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 。

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①.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②.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③.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上都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④.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⑤.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已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⑥.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否则,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

⑦.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在个人承包经营中,承包个人招用了劳动者,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劳动者与发包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⑧.《劳动合同法》仍然不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有: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

(5)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刘鑫为您解答

Q3:判断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因素有哪些

1.关系双方本身存在或事先存在着劳动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是由劳动关系引申而来的;

3.这种社会关系目前已经脱离了单纯的劳动关系,甚至完全脱离了劳动关系。

上述都是我的个人理解,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我有点不同的意见,个人理解,我国法律条文中用到“其他”这个词的时候,并不是意图让我们去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理解或运用的。

它的本意其实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关系”。也就是立法部门留下的后门,以后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法规后,就可以适用进去。

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肯定是劳动法调整,社会救济应该是包括五险一金内容吧,但是不属于,军有关的都不是

该问题是不是应该表述为“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判断标准有三个要件:

1、是在劳动关系运行之中、之前或之后产生的社会关系。

2、目的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

3、社会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分四种类型:

劳动团体关系-----工会、妇联

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服务关系-----中介、劳动培训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仲裁机构

Q4:哪些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劳动合同等,不适用合同法

哪些合同事项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与相对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以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种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点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机关,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有明显区别,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合同,它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婚姻法、收养法及继承法上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这些合同主要有: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关于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24条)、《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合同均属于身份上的合同,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合同。

Q5:当地一企业上班,属于劳务派遣工,干高温工作。但用人单位没报特殊工种,这种情况怎么办?

特殊工种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所适用的工作岗位,是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所以用工单位的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您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调整工作,因为您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以你的维权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无关。

当然,如果您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用工单位口头通知说您是劳务派遣工的话,那您就可以依法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重点,是不是劳务派遣工不是由用工单位说了算,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往用工单位的人员才是劳务派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