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理岗位职责?大律师请进:新劳动法中对派遣人员的范围。?

劳务派遣经理岗位职责?大律师请进:新劳动法中对派遣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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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Q2:大律师请进:新劳动法中对派遣人员的范围。

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上。不过现在起,劳动派遣成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出口,令人遗憾。

Q3:什么样的人员适合进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劳务人员,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3)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5)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员工长期调入前人事考察工作的补充手段。 劳务派遣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现实表现较好,无不良社会记录; •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自愿接受劳务派遣。

Q4:劳务派遣

1、如果单位的正式员工有双倍,派遣工一般也应该有的。这点上单位一般不会区别对待。当然,派遣工因为工资本就比正式员工低,所以即便双倍,还是会比他们低。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只能存在于临时性的、可替代性的岗位上,所以合同期限相对都较短。如果单位跟你签长约,显然违背了规定中对派遣工的定性。所以对派遣工来说签一年以内的合同很正常。这与压 榨与否无关 3、同工同酬这个概念在08年就提出来并明确写在了劳动合同法里。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执行起来依旧很难。首先法 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写明如何实施,只是简单地一笔带过。其次我上面说了,劳动合同法已经将派遣工定性为临时性、可替代的岗位,那么单位经常会以临时工与派遣工不同工为由不予同酬,顶多是派遣工内部之间同工同酬。同工同酬这事儿我觉得短时间内不用有什么期盼。 最后多说一句,你已经做了两年了,该找一份有正式身份的工作了。派遣对于劳动者来说百害而无一利。相信你干了这么久也体会过了其中的苦涩。干多了派遣对你没好处,两年足矣。

Q5:哪些单位适应劳务派遣员工?

中国就不应该有劳务派遣工这种用工模式,完全是抄袭西方职场的用工模式,但中国人没有西方人那样的流动就业观。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引入国内职场后,有三大弊端:

第一大弊端,就是水土不服。

大多数国人喜欢安居乐业,自古以来就有所谓的户籍政策和故土情怀,喜欢稳定长久的职业,安安稳稳、幸福永远。西方人一张身份证全世界漫游,到哪里就业都可以,没有单位文化,也没有“职业歧视”,打工赚钱就可以快乐旅行。中国人不是这种文化基因。

第二大弊端,就是企业黑心。

劳务派遣制,如果只是一种模式,人人平等,不受歧视,同工同酬,国人也可以接受。西方人没有就业歧视,总裁与保洁一样快乐,一样坐一起吃盒饭。国人天生就喜欢分出三六九等。企业用劳务派遣工的出发点,就是想降低人工成本、逃避管理责任、转移安全风险,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而是为了欺负劳务工,给企业谋取利益。与西方就业观和职业尊重观,完全不一样。

第三大弊端,就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有些企业反驳,我们招劳务派遣工,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保证做到同工同酬,保证做到一视同仁,保证做到人文关怀。既然是同工同酬,你招合同工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招劳务工呢?根本目的还是想压低劳务工薪酬,想辞退就辞退嘛?说那些假大空的话有什么用呢?其实,既然同工同酬,为什么非要多此一举,招成劳务工呢?根本目的还是用工便宜,还容易辞退呗。

总之,国内企业没有必要使用劳务派遣工。

有关部门的本意也是促进就业,保障劳务工的权益,比如,使用劳务工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只能用于三性岗位,辅助、临时、替代性岗位,本来就是临时性岗位。主体岗位都用使用合同工。二是劳务工使用比例不超过10%,也就是说,只有这种临时性岗位才可以找少量劳务工,大多数岗位都要招合同工。所以,有些企业大量违规招劳务工,目的就是想压低工资、逃避责任,出发点决定结局,出发点就是不善良的,何必存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