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法劳务派遣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法劳务派遣新规定)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新规定要求合同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是否与劳务派遣最低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相互矛盾?

按法律规定,这是不矛盾的,二年只是约束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六个月却是约束劳动者与被派遣公司。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指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是合同期限的一种。所以要签两年以上的期限,主要是规范派遣单位用工行为,使得派遣人员即便在无工作期间也可以因为合同的存在得到最低的劳动报酬。

而不超过六个月指的是临时工作岗位上,即派遣的工作岗位最长不能工作六个月以上,这主要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六个月以上的用工都为正式用工而非派遣用工。

从性质、保护目的等方面来看两者并不矛盾,可以理解为派遣员工在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所从事的临时性派遣工作不超过六个月。

不矛盾,这里说的针对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要求不能签订短期的,限制借短期合同,派遣公司随意侵占员工权益。

而对临时性岗位的说明是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是指的具体的用工企业,而非劳务派遣公司。

Q2:关于劳务派遣法律新规定,派遣工要怎么办?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Q3:关于《劳动法》中劳务派遣

关键是用工单位告知你的工资是多少?这个是要求用工单位告诉你本人的。

至于,用工单位信派遣公司支付的数额有时候是不是包含了派遣单位的佣金、管理费之类的……

但是,若用工单位明确告知你的工资是7500,则派遣单位是无权扣除的。而且,派遣单位无权订立无加班费的条款,订立了也是无效条款。它只可以订立无加班条款,若是这样,则用工单位就是违约让你们加班了,用工单位既要支付你们加班费,还要支付给派遣单位违约金。那个7500是要比照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的待遇的,要同工同酬的。所以只要那边同样岗位、相似资历的人的工资是7500,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瞎说也没用!

你放心,派遣单位都不敢说合同的事!你最好逗他们给你个表明与你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书面东西!有了这个东西,你就是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了,因为你就是在它那里上班的,没合同更好,事实劳动关系否认不掉的,你就拣个双倍工资的大便宜。找用工单位算账更靠谱!就怕派遣单位非认定你们之间才有劳动关系……所以别怕它不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没有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可视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务单位形成劳务派遣协议,你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雇俑关系。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你入职劳务单位的时间。

无加班费无法律依据。

还没有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劳动合同未生效。用工单位领导给劳务派遣公司7500,而劳务派遣公司和我谈薪资为6000,这没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是一般民事合同。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员工和用工单位没有合同法律关系。“无加班费”这一约定不合法。

Q4:劳动法劳务派遣新规定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上面就是劳动法劳务派遣新规定的解答

Q5:劳动法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