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比例限制?请问现在新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百分之多少啊,有明确规定或者什么文件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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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14劳动法是不是规定以后派遣工和正式工的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
你好,按最新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目前劳动法还没有新的修改。
Q2:劳务派遣人员比例超过10所得税能扣除吗?
不得,
拓展: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Q3:劳务派遣人员所享有的“五险”派遣单位可以不遵循劳动法缴纳吗?劳务派遣人员应该缴纳的险种比例是多少
公司违法基本是肯定的了,一般700元的分配是个人200公司500,你的算800元,那么你应该是250-300,公司是500-550吧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个: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其个:单位承担7.5%、个人承担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个: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
用人单位按单位的缴费基数的0.5~1.8%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
用人单位按单位的缴费基数的0.9%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
——以上例子为广西规定,各地规定大同小异,没有发现公司与个人缴费比例相反的规定,具体请找当地社保局
每个地区规定有细微差别,但是单位要比个人缴纳的多出大约0.8~1倍
你的这种情况很多,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成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龄肯定是没有了,因为你现在签的劳务公司和原来那家劳务公司没有关系。其他的都还是受新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劳动者没有办法啊,始终都是弱势群体。
Q4:请问现在新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百分之多少啊,有明确规定或者什么文件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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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规定:那就是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工。
Q5:北京电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占总员工的60%以上。怎么不解决呢?有关国家部门干什么用的不知道。
国有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劳务风险,居然公司绝大部分员工为劳务派遣工,在公司与供电公司职工及集体工待遇福利差距太大,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简直不可思议啊!太黑暗了。
问题的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具有限制性的劳务派遣,出人意料地空前繁荣。原来不是现在更不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000多万派遣工,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不是辅助性的可有可无的,而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有机组成部分。也不是临时性的,只干几个月,而是固定的,长期存在的岗位。不少派遣工在这些岗位上已经干了七、八上十年了。至于替代性的基本上就不存在。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基层,几乎是派遣工的天下。因此,现在的劳务派遣,并非一般劳务性质,而是与企业的正式工一样参加企业的生产营运,为所在企业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然而,他们的身份还是临工,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现象,只有用一句话来解释: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派遣公司的服务指南说:“派遣机构按照用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使用员工。”派遣单位不使用招进的员工,怎么构成劳动关系?怎么能是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种第三方性的劳动关系,让派遣单位截取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派遣工被没有合同的用工单位严格控制,许多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处伸冤。这不是对劳动者的愚弄又是什么?遗憾的是,这种第三方性关系,居然写进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派遣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与其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将劳动者的身份改变为用来出租的派遣工。简直一是张卖身文书。
第三、派遣工受社会歧视:他们虽然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同属于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企业的劳动的员工也可以。这种规定把派遣工当人吗?不是歧视又是什么?虽然他们大都是具有中专、大学文化和一定技能和体能的青年人,却被认为是无用之辈。临工身份找对象都很难,不少人过了而立之年,现在还是单身汉。
第四、受用工单位歧视。用人单位称之为小工,被划为B、C类员工,没有地位,没有资格参加工会,没有资格参加用工单位的评先、评优,没有发言权,更没有晋升的机会;工资不及正式工最低工资的1/3;没有住房公积;被迫常年加班而无加班费……工资不合理,合法权益被侵犯,找“娘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派遣单位,怎么也不会违背向用工单位许下的“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来的员工”诺言,为他们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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