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务输出政策?国家哪个部门管理对外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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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劳动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2:国家哪个部门管理对外劳务输出
商务部管理,每个地方的商务厅、商务局
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家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安排劳务出口;二是有关公司、企业等根据与外国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三是具备劳务出口条件的个人通过国外的亲友等联系的劳务出口。
出国前可以进修个核心的对外汉语教学技术拿个汉办人社部国际认证协会三证联考的认证 出国以后也能多个和老外沟通交流的途径哦
Q3:劳动局能劳务输出
劳动局是国家机关不存在经理,你朋友说的应当是人才公司,原来有些劳动局开办人才公司,但按照规定现在国家机关均已与所开办的企业脱离,因此人才公司与劳动局没有关联。对外劳务输出应当谨慎,考察人才公司的资质、信誉,以及输入国家、企业的具体情况。
西安劳动律师
现在劳务出国开放的国家比较少
劳动局肯定有 不过你没关系的话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拿到offer的
Q4:目前日本对出国劳务签有什么政策,5月之前能出去吗?
日本劳务的条件
申请:由雇主向日本法务省为劳务人员申请签证批准。经法务省审批同意,在2个月以内批准法定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通知雇主和日本驻劳务输出国使、领馆。
签证签发方式:日本驻劳务输出国大使馆接到法务省的通知后,在3天内为劳务人员签发入境签证。 签证有效期:3个月,可延期。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者需备齐下列文件:
(1) 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
(3) 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由日本使、领馆发给,在右上角贴申请人照片1张);
(4) 入国理由书1份,本人自备纸书写;
(5) 本人简历1份(中学以后),本人自备纸书写;
(6) 誓约书1份,由日本使、领馆提供,申请人签名;
(7) 入学许可书复印件1份(赴日研修和兴业人员不用);
(8)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1份;
(9) 就学生状况调查票(日本驻华使、领馆提供,非就学者不用);
(10)赴日研修人员,需提供研修计划书、同日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11)有技能去日本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职业公证书同日方的合同或协议。
中国公民赴日本签证规定
签证种类与申请途径之(一)
签证种类
日本对外使领馆给予的签证分为外交、公务、过境、观光、商用及特定签证6大类。
日本的签证分为长期签证和短期签证两种:居留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签证,1年以上(最长为3年)的为长期签证。长期签证主要包括:留学签证、学术交流签证、教育传授签证、普通工作签证、高级劳务签证。还有若干种类特殊签证,如日本孤儿、日本人的中国配偶等,以及因公务的外交、新闻、贸易签证等。
按照日本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的,日本允许他们在日本居留一定的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通常能够获得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几种签证有:技术签证、工作签证、被抚养者签证、特殊签证等。
1.技术签证
包括代号为4-1-7和4-1-12二种签证。外国人中的专家教授、讲师、医生、翻译和各种技术人员,如果被日本有关企业或科研机构、学校雇佣,可以获此签证。入境后,一般允许居留一年,以后再凭雇佣证明申请延期到三年。这些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同时入境居留。
2.工作签证
签证的代号为4-1-13,是发给各种熟练工人的入境签证。例如,接受雇佣的中国厨师,受日本人或华侨开设饭馆的雇佣,可以以此种身份入境。这种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一年,对有特殊技能的劳工,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2次延期,居留三年时间,三年居留满后,必须出境。而后,他们在国外再重新申请入境,可继续居留三年。只要有雇主雇佣,每隔3年就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受入境次数的限制。
3.被抚养者签证
通常是指在日本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此种签证。签证期限一般为签证期满后,可要求延期居留,以后可以得到3年有效的居留签证,都可长期居下去,这类签证实质上就是移民签证。
4.特殊签证
这种签证主要是发给具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有血缘关系的人,有效期为3年,可以申请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权利。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连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就能获得永久居留权,如日本血统人、日本公民的外国籍配偶,对日本有显著贡献者,这类签证实际上是移民签证。
日本签证的有效期限,除外交及公务护照外,,原则上过境和观光签证为4个月;其他签证为6个月。有效入境次数,原则上仅限一次,再度入境时必须重新进行签证。例外者,如果确认属于必要,也给予2次或数次有效签证。
疫情当前,日本关闭了外国人来日通道。不过日本疫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所以5月份出国还是基本没有问题的。
Q5:现在劳务输出要办理什么手续?怎么样办,一步一步说,有详细点谢谢求大神帮助
你这个问题问的不明不白的. 你到底是你自己要出国啊, 还是要办劳务输出的公司啊. 前面是针对你自己出国的 后面是办公司的要求. “去哪里办”:可以去中介办理,最简单。花钱肯定少不了,但是自己不费什么事。最重要的是成功率很高。但是一定要找合法有信誉的中介公司。 “哪些手续”:你自己需要做的就是办好护照,剩下的中介都会帮你办妥,问你要什么,你就提供什么。一般需要提供:护照照片,最终学历公证,工作经验证明,出生证明,无犯罪证明,资金担保。 “需要多长时间”:如果你的材料都没问题,一般4-6个月左右。 我想去欧美一些国家,或者澳大利亚,但是英语水平还不怎么行。有很大影响吗?(能去吗?) 能去。语言不通,生活上能应付,但是工作上会有影响。。这些国家很在意员工的合作,你们语言不通,合作很困难。但是还是看你做什么工作了。 而且如果发生什么事了,自己也无法为自己解释辩护或者说明,很痛苦很不方便。 去那里打手势不行吗?呵呵! 呵呵。。。行啊。。但是总归麻烦很多啊。。但是不要担心,如果你性格外向又肯学,能交到当地朋友,语言能慢慢得到改善。因为毕竟有语言环境了。 劳务期满了还要回国吗?有不有直接生活在那边的情况,怎么半? 劳务期满需要回国。或者你能续签。其实能不能待在那里,就看你的签证。你的签证到期你就得走。如果你能和公司签到新的合同,更新你的工作签证,你就能继续待在那里。 如果想长期生活,可以申请移民或者申请长期居住,成为该国公民就可以了。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能找个当地人结婚,你就可以转为该国的身份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正规公司首先要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经营许可证》.拥有这个证书的公司在国家都有100万——300万的押金.所以一般都不会随便骗人的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