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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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是2016-10-14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商贸路中段107号1层附1号。

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1500MA62A9JA1Y,企业法人刘怡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堤防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水工大坝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铁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咨询;送变电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土地整理;政府采购代理;模板脚手架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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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华西集团的信誉很差,说话不算话。小人太多,特别是华西6建,哪个吴经理。

Q2: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具有哪些特点

(一)采购程序的公开性

有时也指透明性,是指整个采购程序都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布中标结果。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评选标准要事先公布,采购法律也要公告。

(二)采购程序的竞争性

招标就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是竞争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的竞争性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平等、信誉、正当合法等基本原则。招标作为一种规范的、有约束的竞争有一套严格采购程序和实施办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采购人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质和服务,更好地获得市场利益,有利于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的实现。

(三)采购程序的公平性

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都要进行招标,并且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对投标商进行歧视;评选中标商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投标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准同投标商进行谈判。所有这些措施既要保证招标程序完整,又可以吸引优秀的供应商来竞争投标。

(四)采购程序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招标与其他招标有所不同,其原因是因为采购资金的性质。社会上招标更重于结果,侧重于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而政府采购招标,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所体现的政策性更强。如采购本国货物,保护中小企业等等。采购所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执行机构的行为要对政府负责,对纳税人负责。

Q3:如何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要注意什么问题?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专业。应注意:1、相对方要有劳务资质,这是劳务分包的合法前提;2、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是违法的;3、写明权利义务中,尤其要注意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约定劳务分包人自己的施工队承担安全责任;4、这点一定重视一下,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分别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否则就会出现实为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就会导致合同无效。建议找专业律师配合。

我觉得根本没有派遣实习一说 劳务派遣工就是派遣工只有这一种说法哦 要签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的 不过劳动合同不是和你要进的公司签 社保等都是劳务公司名义购买,在用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只能和劳务公司沟通解决和你上班的公司名义任何关系。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一定要慎重!

Q4:有关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 材料采购 设备租赁 工程分包等的按期支付保证措施

1.对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按期支付保证措施
主要是采用:
(1)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发生特殊情况下动用这笔资金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2).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由公司为每个农民工设一银行卡,由公司直接与每农民工支付工资,避免班组长(小包工头)卷款潜逃。
(3).对劳务分包主要是依据法律来制约,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进行支付。2.对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的按期支付保证措施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的按期支付保证措施,主要采用开具银行保函的措施,加强合同双方的相互制约

Q5: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部门规章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分包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参考自法律咨询平台法律快车石家庄律师www.lawtime.cn/s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