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劳动法是否对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劳动者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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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签定两年合同,新的司法解释劳务派遣只能做半年,这对劳务派遣公司还有用工单位能造成多大的影响?如果半年过去了,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之间成为正式工关系,还是与用工单位
半年过去以后,如果没有跟原派遣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是与被派遣的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但这个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法律解释是比较有用的,原派遣单位如果要继续派遣,那么连续订2次半年的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后再签就得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是无奈的,也许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2次劳动合同就不续订了,那样劳动者也是无奈的。
Q2:劳动法 劳务派遣
1、首先派遣公司违法了,劳动法要求购买5险1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应发工资来买的,也就是月收入4000就得按4000买,而不是某个地方的工资标准,当然购买社保标准不能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工资的3倍,不能低60%,你父亲4000的标准应该就算是在派遣公司所在地买社保也应该不算是高工资吧
2、如果要起诉公司,把用人和用工单位全部起诉,用工单位有责任监督用人单位社保等购买情况,如果有纠纷用工单位要负连带责任。(其实之所以用劳务派遣,主要目的有2个,一个是用工风险,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随时可以辞退,另外一个就是节约成本,在很偏远的地方购买社保)
3、在工伤赔付问题上,一定要坚持按应发工资购买社保,不管是工作地还是派遣公司所在地,那个对你有利就坚持哪个,按他们的标准赔偿有5~10万的差距。
以下是关于劳务的相关法律: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3:劳动法是否对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劳动者有规定??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这样不合理,他们在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签订。
不合理,劳务派遣公司是在规避法律。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连续五年以上的,在签订合同、待遇等方面有特殊保护,具体请直接下载参见劳动合同法即可。
这样不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
劳动法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没有什么的!主要是应对检查!朋友!
Q4: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的定义是什么,谁能清晰明了的解释一下,小女子不胜感激!
1、劳务派遣是劳务输出的一种形式。劳务派遣公司本身不用人,而是通过劳务输出的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意思是防止假派遣、真用工的现象,以这种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Q5:劳动法 劳务派遣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