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范本通用?公司用工属“劳务派遣”,是否应在签合同前告知对方!!?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通用?公司用工属“劳务派遣”,是否应在签合同前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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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2013届应届毕业生,签工作,招聘公司说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我想问这个和劳务合同一样不,该不该签

当然和我们平常说的劳动合同不一样呀!劳动合同就是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直接签的合同;劳务合同就是求职者和第三方人才代理机构或者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签的合同,而第三方人才代理机构或者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与用人单位有用工协议,求职者就被第三方人才代理机构或者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派到用人单位来工作,这就是所谓的劳务派遣。求职者的薪水可能是第三方人才代理机构或者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发放,此时,第三方人才代理机构或者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就会在求职者的工资中扣一定的钱,怎么回事你懂得,也可能直接从用人单位直接拿。这就相当于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带。如果你在合同期内被用人单位解雇,你找用人单位没有,则能找第三方人才代理机构或者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垄断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中,比如国家电网的下属企业南瑞集团,就是这样。南瑞说是劳务派遣的员工和与公司直接签约的员工待遇一样,本人觉得可能待遇是一样的,因为工资是南瑞直接发的,但南瑞说发展机会和升职空间也一样,这就是扯淡了。这就好比在国家电网中有正式编制和没编制的一样,可能吗?如果,公司出了什么问题劳务派遣的员工是第一个被裁员的,我只能说劳务派遣这种合同是干不长的。本人不喜欢这样。至于该不该签吗!只有你自己决定了。

兄弟~~我看了一半我就看不下去了~~

很明显你们的待遇没用同等岗位的正式职工高,而且他们在你们身体上也没做好基本的保护措施,这么说呢,可能你们就是他们公司的苦力。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劳务派遣只是用工形式上不一样,但待遇必须跟同岗位职工待遇是一样的,这是法律规定的,检查补偿是一定要给的,你可以加上一条身体损害赔偿,还有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跟你们买过社保,像你们这种特殊工作医疗保险是不是有都很重要,如果没有,他们赔定了,而且你也可以提出特殊工种的一些赔偿,最重要的是他们是不是给你们买了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有提前享受退休获得养老的权利,只要你发现你有职业病无法再工作,但又没有到退休年龄,该公司就必须按你岗位的工资支付到你退休年龄。

你的绩效奖金一直没有过你也可以这一条跟你的律师说,然后通过仲裁院的调查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该得到的。

放射性职业病是影响你一辈子的问题,这官司一定要打,去仲裁院仲裁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跟公司闹僵了就闹僵了,这种公司没必要呆下去,你现在的目标就是要得到自己本来该拥有的一些合法权利和经济补偿!

按你说的那样~~他们克扣你们工资很严重了,自身利益受到伤害就要去保护,其实具体事情你可以打电话质询一下你们城市的律师所,现在很多律师所都有免费质询的,或者去政府质询也行,只要你想,没有什么做不到的,犯法的不是你们,是他们。按法律的程序走一遍我想你们会得到你们该得到的!

不一样;劳务派遣签的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我也是应届生啊~这俩个真的大有区别!!!劳务合同是书面的合同,劳务派遣是你通过一个人力资源公司找到的一个工作。劳务派遣说白了就是你和中介公司签合同,中介公司和其他企业签人力的合同,企业给你提供的只是一个工作平台,但是你的工资是中介公司发给你的。企业的任何待遇跟你都没有任何关系。

Q2:公司用工属“劳务派遣”,是否应在签合同前告知对方!!

是的。不管你是从刚入职时就走的派遣,还是中途被单位转成派遣,单位都应该告知你的派遣身份,并且合同上应有相应记载。另外是不是派遣你自己也能判断啊。如果你签合同不是和工作单位签的,而是和第三方的公司,比如派遣公司或人才中心签的,那你就是派遣

员工可以提出辞职,另外你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你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公司赔偿,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见第四十七条,如果公司不赔偿你也可以去做劳动仲裁。具体的操作还是建议你打法律资询电话,会教你如何规避风险,胜算会更大。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3:中广核文员签劳务合同应不应该签?

待遇,我没问过她们,差别较大。如果你是学校不好(三本之类)..而且男多女少,待遇低不说,我们用的文员是属于凯利公司的。

2.转正(成为中广核员工)是很难得的,但广核工作环境还是可以的,至少包吃住.,这边有些秘书30了才转正,还算是可以的,女生都是宝,或者找不到其他比较好的工作再考虑吧。

3,一般来说是广核技术员工的一半。

4.总之,你还不属于广核的员工,一般来说1.劳务派遣是个很坑爹的东西。虽缺点多多

是广核属下的,还是广核的服务公司之类的啊?

中广核除了正式的员工外都是派遣的

但是你的工资是中广核给的 中介公司只是一个代发的角色

而且派遣也有机会转正的

应届的工资一般较低,但是干个3-5年也是有机会转正的

谢谢

Q4:该不该和劳务公司签合同呢?

与劳务公司签合同的话,你们的工作关系就由单位用工变成了劳务输出工人。买保险就是劳务公司的事情了。待遇等等自然不如正式工,且出了劳动纠纷,单位可以推卸责任到劳务公司,那样的话你将面临这样一个局面——干的一样多,但拿得少;随时可被辞退;相关待遇没有保障。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不能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因为现在你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开除你们,否则一告他他就得赔钱。但是和劳务公司签的话,被辞退他也不会赔你钱。

单位没有给员工签合同,它本身已经违反劳动法。我认为拒签或者拖延才是对的。

Q5:去劳务派遣找工作,做临时工,要不要和他们签定劳动合同?没签定劳动合同,会不会出现什么状况?

通常情况下,找劳务派遣公司介绍工作,劳务派遣就是属于中介的角色,这时候,需要注意几点,第一,绝对不存在要缴纳报名费,押金或者押身份证等事情,总结,钱和证绝对的不能给,第二,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登录红盾网查询是否真实存在,就怕碰到证件过期的,无资质的黑中介,第三,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派遣身份就是帮用人单位解决招工问题,因此,当用人单位不再需要的时候,派遣人员就会遣返回派遣公司,这时候,如果派遣公司还有其他合作单位的话,很大程度上会先跟你结清工资后,再将你再次派遣出去,否则,派遣公司就会仅仅跟你结清工资(派遣单位先行垫付工资)而工资基本上都是计时的,也不论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句话,多少钱一个小时,哪怕一天上班20个小时,也是按多少钱一个小时计算,第四,目前很少有派遣公司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约定,合同到期后终止或者解除依法支付派遣工的经济补偿,或者说是停工待料期间还能给你基本工资之类的,所以这一点,需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省的到时候,自己闹心

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关系订立劳务合同。

劳动者年满16岁,不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工单位未经合法注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应当订立劳务合同。

自劳动法实施,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