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代理词(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代理词(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呵呵,找劳动仲裁还有法院,看你到那一步了。所以劳务派遣还得找正规公司,那样就可以尽可能的避免这些问题,在这里给大家推荐易才集团的劳务派遣,哈哈!

可以先找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一般都有购买社保,按正常途径进行;如果用人单位推脱,那就直接找实际工作单位(即用工单位);若都存在推委、扯皮情况,那就到劳动局直接申请仲裁或诉讼。

Q2:有谁知道劳务派遣后的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劳务派遣的纠纷与普通的劳动纠纷一样的处理程序,也是仲裁、诉讼。不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有一个中间的公司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劳动者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如果产生纠纷,首先要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问题十分不明确。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Q3:劳动派遣纠纷

解答如下:

第一、你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你的劳动关系存在与派遣单位和你之间,你应该向派遣单位提出离职,而不是向用工单位,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你没有辞职就找了新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单位辞退你的法定理由,告你也没有其他影响,就是辞退你不用支付补偿金。

第三、住房公积金属于你应得的,单位不得扣押,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提取。

1、你和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并非和用工方。因此,解除合同应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故你与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

2、如你所述,现在你已经和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构成了重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向你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3、住房公积金属于你个人财产,你有权取出,劳务派遣单位无权干涉

1.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3. 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了解派遣协议的内容;实行同工同酬。

4. 一般情况,有劳动纠纷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少,经济实力不是很强,通常可向用工单位主张;或同时向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主张。

Q4:劳务派遣容易出现哪些劳动争议

一般是主体争议的问题,即劳动派遣公司而非用人单位。

1.k公司、派遣公司、劳动者三者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在2008年4月以前k公司为雇佣方及用人单位,2008年4月份以后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者在2008年4月份以前有厂牌,或工资签收记录,或者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即可证明与k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很难证明.2008年4月份之前的劳动纠纷需要另案处理.及你要起诉要求k公司补缴各类保险金以及2008年2月到4月的双倍公司赔偿(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但这个起诉仲裁委只会受理从争议发生后往前推两年.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怎样分清责任双方,三方是否都有过失,过失在何处。

针对2009年5月份发生辞退的处理,应该是劳动派遣方才可以做的辞退的决定,用工方k公司是不可以辞退你的.如果真的是劳动派遣方辞退你,你仍然可以提请仲裁,理由是公司没有相关的规定支持辞退你,并且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增加k公司为第二被告,承担职业病鉴定责任.

3.本案例中的劳动者能否经济补偿或赔偿,怎么做

在1,2中已经回答.

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问题补充:2008年才签定劳动合同的,那之前的怎么算呢,之前的我没有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而直接是服务k公司的,所以我觉得2008年之前的应该有经济补偿。请指教

比较难,你应该在当时就应该提请仲裁,很有希望,现在只能按前追诉两年.

Q5:我是劳务派遣的,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应该将派遣单位以及用人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对象,劳动争议需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劳动者处理维权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一定要保留好自己当前的工资数额以及福利待遇的相关证据与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国家当前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每年的劳务派遣纠纷事件也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由于相对特殊的工会制度,导致国家工会为劳动者真正可以维护利益的作用受到一些限制。那么劳动者在发生劳务派遣纠纷时,劳动者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指的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所发生劳动争议时,经过当事人的申请,由依据法律法规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当按照仲裁的相关程序,依法对此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以下几种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1)因为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争议时;(2)因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3)因为被辞退或者辞职,离职所引发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