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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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天下最难懂的语言,不是阿拉伯语,而是中国的劳资文件语言。什么是劳务派遣?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是劳务公司的员工。然后,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费结算协议,让劳务公司把劳务工派驻到用人单位工作。
还看不懂?那么,再通俗一点翻译:我是用人单位,我想招10个员工,但不想与他们签劳动合同,不想让他们成为我的人。就找一个劳务公司(劳务中介),按照每人工资3000元价格给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劳务公司招了10个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500元。然后,让这10个人到我单位干活,听从我的指挥考核,主要干一些杂活粗活(就像雇佣工一样)。
我(用人单位)和这10个人是什么关系呢?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是人事关系,不是我的人,我不需要给他们福利,他们与我的员工待遇差距很大。我心情好的时候,可以给他们发一箱苹果。他们出了事,交给劳务公司来处理,因为不是我的人,我也无权处理,我不再为这10个人操心,省心省力。
这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有这个概念,真正发展起来是2000年以后,国有企业迅速发展,需要大量一线操作人员,比如,银行的柜员,电力的电工,石油的作业工,通讯的营业员、加油站的加油工,各大写字楼的保洁、保安,等等。这些职业,累苦脏烦,技能含量低,可替代性强。如果招正式工,工资高,还不能辞退,员工队伍成为一池死水。所以,各大企业大量引入劳务工。
这里面还有两个客观原因,国企的定员和工资定额制度,上级管理定员指标和工资总额指标,企业需要人,没有定员和工资,那就没有饭吃。如果让企业招正式工,那么定员和工资成本都是无限膨胀。所以,引入劳务工,取得了两个突破,一是不占定员指标(上述:人是劳务公司的人),二是不占工资指标(上述:用人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不是工资)。
这项制度,本意是解决企业发展、创造就业的创新政策,国家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在企业执行层面,就大量向有利自己的方面执行。比如,国家的好意是创造就业,但一些企业把自己的子女通过劳务工招进来,安置在管理岗位(坐办公室、吹空调),而让其他劳务工去干粗活脏活。正式工不干活,指挥劳务工干活。同一个屋檐下,劳务工工资只有正式工一半。什么福利、培训、提拔等发展,都没有劳务工的份。
这就是引发了“劳务工是二等员工”的矛盾,在你家里打工,却不是你家的人,没有归属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没有职业发展的规划。然而劳务公司,刚才说了,更像一个中介公司,它没有设备、没有厂房、没有培训机构,也就是“转卖一下人头数”而已,对劳务工基本也不培训、也不发展。劳务工是劳务公司的人,但当他们是外人。在用人单位干活,也当他们是外人。成为“两头不管”,这是矛盾的根本点。
值得稍稍欣慰的是,国家为了解决劳务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2016年开始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制度。比如,规定劳务工用量不能超过用人单位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岗位上,也就是国家的良苦用心是好的,是督促企业把原来的不规范使用的劳务工,转为合同制员工。但是,不少无良企业,又开始歪嘴和尚念歪经了。
Q2:什么是劳务派遣?企业采取这中方式对员工有什么影响?员工怎样维护自身利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办理就能维护员工自身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实际用人单位是不会为劳务人员缴纳公积金的。
Q3:关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问题
(劳动法)要求,派遣工与正式工必须同工同酬,和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一样。。。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劳务公司可以在异地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保。而且是一定要求派遣员工买社保,因为劳动关系在他们那,他们也要承担风险的。。因为每个地方的社保标准不同,劳务公司会拿出比当地较低的社保标准(因为他们有这个经营范围,企业直接去异地购买社保是不可以操作的)。这样企业就即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派遣工人也得到保障(很多企业不为工人购买社保或只是买商业险)本人在劳务公司工作过....
你去看看吧,劳务派遣其实就是钻了劳动法的漏洞,现在很多单位都喜欢用劳务派遣工,其实劳务派遣工是临时性的,我替换的等
劳务派遣形式签订合同是说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和用人单位,不可能再用人单位转正了!说明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它属于国营企业吧
是事业单位因为有人操作啊
临时工也有工资啊,固定的时间就有固定的工资
去试试也行啊
Q4:劳动法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5: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的订立有何规定
解答: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这些内容在《劳动法》中尚无规定。《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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