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新规定与企业应对(2014劳动法是不是规定以后派遣工和正式工的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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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14劳动法是不是规定以后派遣工和正式工的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
你好,按最新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目前劳动法还没有新的修改。
Q2:新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专门有一节共十一条讲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讲的情况,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你所讲的问题,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2、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只适用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另外,第六十三条还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过这一条好像有点画饼充饥的味道,真正很难做好,当然,这一切都要等到2008年以后,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如何,很多东西我们还有待观察。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新劳动法是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你所讲的问题,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 2、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只适用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Q3:关于《劳动法》中劳务派遣
关键是用工单位告知你的工资是多少?这个是要求用工单位告诉你本人的。
至于,用工单位信派遣公司支付的数额有时候是不是包含了派遣单位的佣金、管理费之类的……
但是,若用工单位明确告知你的工资是7500,则派遣单位是无权扣除的。而且,派遣单位无权订立无加班费的条款,订立了也是无效条款。它只可以订立无加班条款,若是这样,则用工单位就是违约让你们加班了,用工单位既要支付你们加班费,还要支付给派遣单位违约金。那个7500是要比照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的待遇的,要同工同酬的。所以只要那边同样岗位、相似资历的人的工资是7500,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瞎说也没用!
你放心,派遣单位都不敢说合同的事!你最好逗他们给你个表明与你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书面东西!有了这个东西,你就是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了,因为你就是在它那里上班的,没合同更好,事实劳动关系否认不掉的,你就拣个双倍工资的大便宜。找用工单位算账更靠谱!就怕派遣单位非认定你们之间才有劳动关系……所以别怕它不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没有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可视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务单位形成劳务派遣协议,你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雇俑关系。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你入职劳务单位的时间。
无加班费无法律依据。
还没有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劳动合同未生效。用工单位领导给劳务派遣公司7500,而劳务派遣公司和我谈薪资为6000,这没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是一般民事合同。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员工和用工单位没有合同法律关系。“无加班费”这一约定不合法。
Q4:2022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Q5: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劳务派遣待遇和转正问题的明确规定
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英才公司,由英才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用人单位只需向派遣公司支付员工派遣金和服务费,与所租用的员工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这样可助用人单位有效实现员工岗位调整,或跨地区调动,从而有效规避员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服务特点:
本服务适应于跨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可激活人才弹性用工,有助于用人单位有效实现员工岗位调整,或单位跨地区调动。
规范用工、减少人事(劳动)纠纷,有效规避员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就是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会计、软件或项目工程师、市场营销员、生产线简单操作工、包装工、保安、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搬运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等);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等),外包给英才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英才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服务特点:
本服务较适用于大中型非公企业的非管理级及非核心技术员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编外员工;
为企业提高招聘效率、节省招聘成本,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提供较好的解决方案。
劳务派遣的流程
2009-01-29 16:34:31
劳务派遣的流程
(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2)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
(3)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4)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5)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6)实施,提供服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
具体图解如下: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第四十条说的是生病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裁减人员的情况、情形。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你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工会和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反映,取得他们的支持。如果愿意,就继续履行合同,留在该单位;如果不愿意留在该单位,就争取赔偿金。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工龄等因素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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