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办法及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及措施(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及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及措施(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导航:

Q1:《劳动合同法》对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有哪些要求?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实际使用单位即用工单位,有以下规定:(1)用工单位要与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转派其他单位(4)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5)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派遣用人单位需要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方能设立,而且,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Q2: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劳动制度改革,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和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和相互选择的场所。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全部活动,应以服务为宗旨,充分尊重劳务双方相互选择的权利。第四条 劳务合同是劳务市场的有效文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服务对象。

(一)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违纪被辞退的职工,以及宣告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二)不包分配的“五大”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人员;

(四)企业富余职工和其他可以流动的技术工人;

(五)农村富余劳动力;

(六)离退休人员;

(七)城镇其他各类待业人员。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专业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需用劳动力时,都可以持有效证明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开展下列服务项目:

(一)招工服务;

(二)在职职工余缺调剂服务;

(三)职业介绍服务;

(四)技工交流服务;

(五)临时用工介绍服务;

(六)第二职业介绍服务;

(七)家务劳动介绍服务;

(八)国内外劳务输出(入)服务;

(九)劳动技能培训服务;

(十)劳务信息咨询服务。第七条 外地人员及离开户口所在街、乡、镇的本市居民(村民),在我市从事劳务活动的,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一级人民政府介绍信,到从业所在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领取《劳务许可证》。第八条 外地成建制施工企业,到我市从事基本建设施工的,对其在市内使用的临时工,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缴纳劳动力管理费。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要优先招用市内待业人员;招用市内待业人员有困难时,可招用本市各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本市劳动力不足时可从外地组织招收。第十条 各单位对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支付工资,一律使用《齐齐哈尔市临时性用工工资支付手册》,银行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工资总额和用工手续,支付用工单位工资。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用的,银行应拒付工资。第十一条 由劳务市场介绍成交的人员,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本着按劳付酬,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城乡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除补办手续外,还要按使用人数,每人每天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单位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个人被罚款项,不得在单位报销。第十三条 劳动者同用工单位(个人),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省和市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凡到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登记,招雇工人和寻求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服务手续费和用工管理费。

(一)登记手续费个人二元,单位五元;

(二)成交服务费个人三元,单位按招收或调剂人数每人交纳五元;

(三)临时劳务用工管理费,外县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交纳,市区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交纳。第十五条 劳务市场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Q3:建筑民工用工制度

1、项目需劳动力(经理部核准的劳动力计划)均由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度、工种需要,按施组设计方案统一安排、调配、并与公司调度室联系落实。

2、施工队伍进场必须对所属队伍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进京手续、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不收用任何零星人员及无组织的队伍进场。

3、进场前,各工种队伍必须进行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对特殊工种要进行专职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4、所有进场人员要绝对听从项目的指挥,工作安排由工程部进行落实,实行施工任务单制度,严格控制预算外用工和超计划用工。

5、各劳务队工天的结帐,由工程部提供施工任务单和实际工程量,经营部根据各队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合同条款给予结帐。

6、各劳务队结帐前,在结帐单上要有技术部门、安全部门、材料部门、工程部门、经理部核实鉴认后,方可报公司结帐。

7、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由工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部批准办理使用其劳务合同,并报项目劳资部门核实,执行临时工管理办法,否则项目部不给发工资,外单位及个人需用劳力时,必须报经理部同意。

8、劳动力由工程部统一安排、统一指挥、科学管理、合理调配、提高生产力、降低劳务开支。

9、劳动力的管理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做到随时调整,避免停窝工或劳力不足现象,劳动力增减计划应在当月25日前报经理部及经营部。

10、派工单的签认、汇总统一到工程部,其它部无权签认零星工天,各部如需用劳动力必须经过工程部同意后由工程部统一安排。

11、现场杂工工天,应由工程部主管领导在派工栏上签认,调度员在用工栏上签认后,方可报经营室结帐备案。工程室只报工程量、人员及期限,具体工日由经营室核算。

12、施工现场的电、气焊工、电工、机械操作人员、司炉工、架子工等,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3、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4、工地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上岗前要经过各专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15、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施工,必须具备本工种的作业条件,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在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外向型经济规模较大的长三角地区反应明显,不少企业早早开始“节衣缩食”过冬,候鸟式的劳动力迁徙显示出了节奏被打破的迹象。 困境:无工可做、收入下降 “回去也是没办法:现在工厂效益不好,我们也赚不到钱,而且这里开销大。”33岁的刘忠超告诉早报记者,他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一家生产化纤材料的工厂上班,从今年七八月份开始,工厂效益就一直不好,他们没什么活做,“9月份工资不到1100元,10月只有900多元;我们走的时候,老板也没怎么挽留。”而去年这个时候是工厂最忙的,经常加班,回家过年都要拖到春节前半个月。那时,每个月工资在2500元左右。 “八九月份,老乡在一起聊天,都说最近工资很少,在这里赚这点钱还不如回家,随后就有些人先回去了。”刘忠超说,和他们一起在萧山新湾镇、党山镇等地打工的老乡有六七十人,约20天前就有五六个回家去了。更多的还想等等,看看是不是会好起来,毕竟这么早回去也没事可做。“我们等了一个月,发现没有好转。反正离过年也不远了,晚了火车票很紧张的。” 在杭州城站火车站,早报记者还碰上了贵州望谟县人罗望舒。这次回家多少有些无奈,因为在厂里“无工可做”。“现在是皮衣生产旺季,但厂里的情况却不怎么好。”罗望舒说,他在一家中小规模的皮件厂打工,主要做大厂做不完的单子,去年情况还很好,厂里招了不少人。但今年,国外单子很少,大厂自己都不够做,他们基本没事做,月工资只有700多元,老板的日子也难过。 早报记者从杭州城站火车站售票窗口、问讯处了解到:当地每年的铁路“农民工返乡潮”一般在春节前一个月开始,但现在开往贵州、云南、河南等地的火车票已开始有点紧张,“去年这时候,提前一两天就能买到票,现在要提前三四天。” 返乡:提前回家者增10%~20% 作为铁路枢纽之一,南京站历来是外来务工者进出江苏的门户。早报记者昨日从该站获悉,今年农民工返乡潮暂未启动,目前日均客流量较为平稳,但已有少部分农民工开始返乡。“受大环境影响,的确有部分企业停产甚至关闭,农民工可能因此提前回家,但毕竟离过年时间还早,目前整个江苏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农民工返乡潮。”该站相关负责人向早报记者介绍。 而宁波火车站的数据显示,10月中旬,该站日发送旅客最高2.5万人次,同比增长约20%,之后逐渐回归正常,但贵阳、成都等方向的客流同比仍有增加;温州火车站近期往贵州等方向的客流也呈上升趋势。 “现在提前返乡的农民工并不算多,但可以看得出来比以往有所增加,至少多了10%~20%。”南京中央门汽车总站相关负责人对早报记者表示,从10月中旬开始,每天都能看到带着被褥等行李的农民工出城,“可以感觉得出是受经济金融危机影响提前回家的”。 目前南京市公路客运处于淡季,该站每天出行客流量也较为平稳,日均达1.8万人次左右,其中农民工占比约30%,而以往这个时候出行的农民工占比只有10%~20%,出行方向主要集中在苏北、安徽、河南等劳务输出地。 据了解,在去年春运高峰期,该市公路日客运量达到10万人次,其中七成以上为农民工。根据预测,尽管数量并不明显,但农民工分散提前返乡的现象悄然存在,今年春运期间农民工潮可能不会像去年那么夸张。 原因:企业“过冬” 岗位紧张 全球经济金融危机席卷下,“过冬”已成为江浙中小企业的最大课题,而企业集体“过冬”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就业。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的调查显示,与去年同期和上季度比对,该市人力资源市场今年第三季度提供的“二产”岗位分别减少6.8万个、5.6万个。其中,制造业岗位数同比、环比分别减少6.5万个和5.4万个。 “金融危机对我们影响很大,运营已接近‘零利润’。”昨天,主营饮水机的慈溪龙巍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水兵告诉早报记者,近来该公司国外订单锐减——以前订单至少排到两个月后,现在只有约20天右,“刚结束的广交会,居然没接到一张订单。”今年以来,公司已裁员10多人,主要是外来工;现有员工80多人,“只能挺着,估计好转还要等七八个月。” 昨天,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院院长陈诗达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济困局之下,最先受冲击的就是劳动密集型的建筑、纺织、服装等行业,首先面临用工问题的必然是替代性强、技术要求不高的普通工种,这恰是外来工最集中的岗位。” “部分农民工提前返乡的苗头已经显露。”陈诗达说,今年下半年,全省劳务市场提供的用工岗位明显减少,企业拖欠工资等情况则出现上升。“农民工返乡有的是‘选择’的结果,有些则出于被迫。”他说,部分企业减薪后收入降低,部分农民工宁愿回乡;另一部分农民工则因企业倒闭、裁员,新工作又难找而被迫返乡。

Q4:劳务工管理办法的正文

第一条 本手册的目的是为了让外派员工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及其运作和管理,了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外派员工的各项行为规范等,使得外派员工的工作有章可循,在工作岗位上得到良好发挥,并且***公司也以此为依据,公平对待每个外派员工。为更有效率地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外派员工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外派到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外派员工。

第三条由于外派员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是由用工单位提供的,因此,外派员工必须同时遵守所服务企业即用工单位的各类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等。

第四条

外派员工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前需将附件一所要求的个人证件资料提交给***公司并填写一张《员工应聘登记表》。外派员工对所提供的个人证件资料及所填报的个人资料要保证真实性,如被发现所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除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外,***公司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新招聘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下,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试用期外派员工,按照入职时与***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享受试用期待遇,试用期后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及约定的待遇。

第七条试用期外派员工,请病假或事假超过3天以上的,双方按所休假天数顺延试用期。

第八条试用期外派员工,***公司发现若有如下问题,则将按照外派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①违反***公司、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②工作未达到用工单位工作标准或不胜任工作要求的;③未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业绩指标的;④被发现或查出其相关资格或个人资料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者外派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⑤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当天,根据用工单位需要进行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试用期外派员工因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协商另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如果员工不同意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的,视作乙方自动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劳务合同且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条 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外派员工未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劳务合同通知的,视作自动转正。如果用工单位提出转正或延长转正同样生效。

第十二条 劳动/劳务合同期限内,外派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而且造成用工单位和***公司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和***公司均有权提出索赔。如未提前30天提出的,则必须获得

***公司的批准方可离职,如果外派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或未获***公司批准的,应赔偿用工单位和***公司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或用工单位为提高外派员工的工作能力及水平而为外派员工提供的培训,外派员工合同期

未满提前终止合同的,除应提前30天通知,还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

付违约金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动/劳务合同期满,即告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无论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外派员工均有义务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若用工单位能证明外派员工没有按时移交工作或移交工作存在漏洞的,***公司有权拒绝结清其工资及支付相关的补偿,直至工作交接完毕为止。工作交接的内容以及应该交还物品等,具体的标准以用工单位告知为准。

第十五条 因***公司客户情况变化或外派员工因下列情况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外派员工应服从***公司对其新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动(即同意转派遣),否则视为外派员工自行终止劳动/劳务合同处理: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②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劳务合同达成协议的;③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④原用工单位因经济原因,对其单位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将***公司派遣的员工退回的。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与外派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①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员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③员工参与犯罪组织或集团的;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的;⑤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经济或信誉损害等;⑥员工无理罢工、旷工(当月连续旷工3天、全月累计旷工5天、半年内累计旷工8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违规被退回***公司的;⑦员工不按规定,无故不参加员工会议或不参加学习的,经警告仍不改正的;⑧员工过失或故意泄露***公司或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⑨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⑩员工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后,不服从***公司对其工作另行作出安排的;⑾被发现或查出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或员工入职时隐瞒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的;或员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用工单位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3)用工单位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可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由于外派员工的工作场地在用工单位,因此,外派员工的考勤和休假以用工单位的考勤和休假制度为准;外派员工提出请(休)假的程序依用人单位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外派员工休假的待遇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派员工被退回***公司的,在等待安排新工作期间的考勤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即报到时间为: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周六执行大小周。若有变化,将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按用工单位所确定的外派员工工资标准及计付方法向外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如***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原因需要延缓工资支付时,应向外派员工说明,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且得到外派员工的认可,除特殊原因外,延缓支付的日期不能超过7天。

第二十条 外派员工被退回待安排工作期间,在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或接受培训等条件下,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外派员工不同意的,按外派员工不愿意履行劳动/劳务合同提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派员工按规定被处罚的罚款,应当对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可直接从该外派员工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按照法律的规定,外派员工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外派员工调离、辞职、被辞退、开除等任何因素的离职(或表述为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免除。外派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所制定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除应对自身因工作需要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

措施,防止第三人获取外派员工本人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如果外派员工违反本规定及用工单位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或约定,侵犯了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公司或用工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违约金、经济赔偿金等经济责任,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外派员工承担的侵权责任。***公司并有权解除其劳动/劳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奖励类别有以下几种:通报表扬、优秀外派员工嘉奖。

第二十五条 外派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用工单位及时提出申请,交给客服专员,再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告行政部并经总经理签批《员工奖励通告》后生效。外派员工受到各项奖励者,***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公告栏,或内部刊物给予发布。

第二十六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成为外派员工的楷模者;

(2)参与并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用工单位利益事件者;对危害用工单位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

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对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积极提出(较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5)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第二十七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外派员工评比:

(1)在当年工作中给用工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受到用工单位推荐者;

(2)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受到用工单位推荐者;

(3)一年中累计两次通报表扬且无受到***公司或用工单位任何处罚者,其他对***公司或用工单位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比得到优秀员工的,***公司将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嘉奖。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三十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2)初次不听主管合理工作安排或无理顶撞者,谩骂、攻击同事,情节轻微者;

(3)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工作场所故意妨碍他人工作者,无故串岗或上班期间干私活者,上班时睡岗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5)因玩忽职守或工作疏忽,造成***公司及用工单位损失不大者(1000元以下);

(6)工作时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或在工作场所吃零食者;

(7)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8)外派往服务行业的工作的员工由于服务效率低下、招客人投诉者;

(9)违反***公司关于仪容仪表的规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或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者;

(10)严重违背***公司规定的道德规范,影响***公司利益或形象者;

(11)不遵守考勤规定,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到三次者,或每年累计达到六次及以上者;

(12)违反了用工单位关于收受礼品等相关方面的规定,私自收取客人礼品或获得客人小费不按规定上缴处理者;

(13)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情节轻微者;

(14)属于轻微的违反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或相应行业的特殊规定的行为者;

(15)根据***公司或用工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公司认为达到警告条件的;

(16)其他***公司认为有达到书面警告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达到书面警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及虚报工作成绩者;

(4)不遵守考勤规定,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者,或每年达到六次及以上者;

(5)私自改动电气线路者;

(6)擅自携带危险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7)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制止或知情不举报者;

(8)纵容、挑拨他人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者;

(9)发表与***公司或用工单位精神、会议决议相违背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属于一般严重性的违反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或相应行业的特殊规定的行为者;

(11)其他***公司认为有达到记过处分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达到记过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1)拒不听从上司指挥监督,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者;

(2)聚众闹事、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对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4)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5)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大过行为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者;

(6)盗窃,贪污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7)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并没收不正当所得);

(8)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从事第二职业者;

(11)在吸烟会导致严重后果的工作场所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者;

(12)替别人打考勤卡者;

(13)窃取、泄露***公司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者;

(14)煽动外派员工集体罢工、怠工及有其它影响员工思想情绪等行为者;

(15)因自身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较坏,造成***公司声誉损失较大者;

(16)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各种规定、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

(17)吸毒、使用麻醉药物、买卖、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及有非法行为的;

(18)袒护违纪行为或做假证;

(19)擅自开启或使用非本人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会产生巨大危险的;

(20)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含证书和资料的)者;

(21)伪造***公司及用工单位任何文件、报表、资料者;

(22)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保密制度者;

(23)被用工单位退回后,不按照劳动/劳务合同约定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者;

(24)***公司认为具有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具有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行为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上述行为的外派员工,除予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外,***公司将有权追究其给***公司及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保障***公司的信誉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安全规定,外派员工在具体的行业必须认真学习其安全规程:①必须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各项安全制度;②遵守有关安全准则、安全义务的规定及禁止事项;

③正确使用用工单位发放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眼镜、耳塞、口罩、面罩等),作好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预防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④搞好工作岗位的安全卫生,并对工作环境进行整理、整顿;⑤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工作场所安全隐患,作好防火防盗工作;⑥积极参加***公司及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培训,提高相关技能;⑦员工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责任;⑧员工应在平时工作中随时留意特殊情况,提高警惕性,如发现意外事件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⑨注意消防安全;⑩必须积极配合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制度;⑾工作中严禁打闹、搞恶作剧等影响工作安全的事情;⑿***公司在外派员工中指定或选出的协管员还应负有教育员工、检查督促员工不违章作业等基层领导的责任;⒀因恶意自伤或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外派员工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引起安全事故,造成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的,***公司除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外,将有权利追究肇事外派员工的经济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派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如外派员工违反员工手册里的规定,***公司将根据员工手册内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如果外派员工发现用工单位所提供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用品、措施及其它不符合入职前告知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投诉,***公司将会尽力为外派员工争取权益。

本人已认真阅读《***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员工手册》,了解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并已经签收一份。

签名: 日期:

个人合法证件黏贴处

Q5:劳务用工协议的规定

根据13年7月1日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特做出了修改。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甲方是,工程结束,亿万干一年不干怎么办

如果是你们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那你们就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请你先补充说明这些“劳务工”是否符合劳务工的标准,主要是:他们是否系劳务公司派遣并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他们是否系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他们平均每天工作多少个小时。

如果真的是劳务工,何时签协议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不要你们自己以为是劳务工,最后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反而要增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等。

不管是什么用工,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该是劳务公司的本责工作,应该由劳务公司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合作协议书上面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