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什么叫"通过劳务派遣制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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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叫"通过劳务派遣制办理社保"
就是请第三方的人力资源公司给你买社保,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和你有雇佣关系的单位不在当地或是当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当地的国有企业才需要怎么做。前者是为了解决你的社保问题,因为员工缴本地社保对员工比较有利,后者是为了解决人员限制问题,因为像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是有用工限制的。
Q2:关于劳务派遣工的社保问题
分开计算啊。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时,将工资与社保,管理费用分开计算不就可以了
另,相关政策上要求劳动派遣员工的社保须在用工所在地缴纳的
这是不合法的。而且社保不可能一年一交。社保是一个一个月交的。另外,我们讲的社保实际指的是五项保险,即:工伤、失业、医疗、养老、生育。特别是工伤与养老是很重要的部分,你可以找当地劳动局申诉。
Q3:劳务派遣是否可以不买社保,有那些和公司应聘录用的待遇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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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派遣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也就是说被派遣的员工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包括依法缴纳社保,但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中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保费等,也就是说,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缴纳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用人单位的。
2﹑至于不同表现为:
其一﹑被派遣员工的岗位性质应是临时性﹑可替代性﹑辅助性的。
其二﹑用工的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的不用人。
其三﹑派遣员工要同时遵守两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后可以被用工单位退工,这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其四﹑与用工企员工业享受同工同酬及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其五﹑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正常走派遣途径的用工单位主要是解决用工时间短﹑临时性﹑辅助性的问题,不至于本企业还得投入财力进行培养,解决用什么人要什么人的问题。
现实派遣的运作还是为了规避(或者说是逃避)法律风险:
其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此风险转嫁给用人单位。
其二:劳动争议风险(加班费﹑同工同酬),用工单位往往是将本单位同一序列的岗位提前置换出来给派遣劳动者,致使同工同酬没有参照体。
其三:工伤待遇,虽然发生伤害时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义务,但是这些费用往往是在派遣协议中进行详细的约定,用人单位不会白白替用工单位背黑锅,可以说用工单位是花钱买平安。
其四:有些企业是为了回避社会关系,比如防范地方政府的官员安排其子女到企业。
其五:使清退(原来是依法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退工变得十分容易。
总之,用工单位试图规避法律责任使派遣形式走了味,核心问题还是劳动合同法存在漏洞,不利于员工的职业塑造以及形成稳固的劳动关系,凝聚力大打折扣。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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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详见劳动合同法。
Q4:劳务派遣工的社保手续由谁办求答案
编辑同志:我以劳务派遣形式在某企业打工,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但一直没有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在我要求企业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企业却称我应找劳务派遣公司去办理。请问:我的养老保险应由谁来办理呢?宋森宋森先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据此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必须办理。你可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协商解决社保问题。若未果,你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相应的处罚。本刊编辑部正编辑同志:我以劳务派遣形式在某企业打工,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但一直没有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在我要求企业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
你的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就由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纳社保和代发放工资,社保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按深圳劳务工一般为的社保比例为:企业缴纳15.65%,个人缴纳9.2%。
Q5:派遣了,劳务派遣的人却没给我交到社保.我该怎么办
可以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劳务派遣公司
职工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应该派遣公司负责缴费
派遣公司不缴纳社保,也可以随时通知派遣公司辞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叫单位给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