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什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五章)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什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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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为什么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不可抵消?

双方有债务,不可以抵消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是性质上不可以抵消。意思是两种债务在性质上不同,也就是相对应价值不一样。这样我们就不可以进行抵消债务。

比方说我们是工人,甲方和乙方,他们之间有债务。我们给甲方或者一方干活,这个债务甲方和乙方抵消了。那么我们工人工资谁给,这样就是矛盾事情。这样债务抵消我们工人就是受害者。

第二种不可以抵消是双方有一方不同意,这样债务抵消不了。债务抵消是一个双方自愿原则,达不成协议,就没有办法抵消。我们需要分别核算,然后对债务进行单独处理。

第三种是特约债务不可以抵消,特殊债务需要特殊对待。之前都约定好,不可以抵消,我们就按合同来。

相互提供劳务可以抵消债务,那就是双方可以协商好,比方说工总相同。但是具体情况不一样,一个价格高一个价格低,这样可以抵消。

相互提供劳务不可以抵消原因就是性质不一样,价格存在差异。我们应该分别计算,而不是抵消劳务。劳务抵消了债务,但是对干活人不公平,这样工资谁给。

提供劳务是事实,再说劳务存在税费相关问题债务抵消了,那税谁来承担。从侧面来说这是一种逃避责任,就像踢皮球一样。

在生活中经常有这样情况,那就是借钱,甲借乙钱,乙借丁钱。但是丁借甲钱。如果这样抵消,那么乙钱谁给,这就是矛盾问题。

生活中这事情特别多,这样纠纷也多。为了避免这样情况发生,我们要学会简单解决,而不是抵债。

劳务可以抵债但是要看情况,如果特殊情况,就不可以抵债哦。分清情况就可以哦。

Q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第六十四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Q3:大学经济法题目

一、陆某提供劳务作价五万元的作法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的作价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协商确定。

二、不可以拒绝还债。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拒绝还债。

三、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陆某的退伙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退伙。

五、对外部来说,本案中周、杨、王、丁连带承担全部合伙企业债务,陆某仅对退货前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丁某应当连带承担银行12万元的债务。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案中陆某仅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6万元不承担责任。

对内来说,因为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平均承担亏损,所以应当依照该约定承担自己的债务份额,而陆某已经退伙,退伙时已经经过清算,所以如果陆某对银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Q4:哪六种债务不用还

以下六种债务不用还:

一、被迫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出借人是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那么这笔借贷就属于无效借贷,不用进行偿还,这样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二、高于利率15.4%的贷款,属于高利贷,不用偿还,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套路贷是不用进行偿还的,套路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如果是属于砍头息的贷款,那么在还款时只需要还实际借到的本金和利息,因为砍头息是实际借到的钱比要借的钱少;

五、被冒用信息的借款不用进行偿还,因为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

六、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的贷款也不用进行偿还。这种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债的种类有几种: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如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栋房子,某一块土地,《海贼王》的手稿;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选了初生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给甲,这头牛犊原本是种类物,被甲制定后就变成特定物了。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比如甲向乙购买了一个电水壶,电水壶因为缺陷漏电,乙因此灼伤。根据《民法典》的内容,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这就是选择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务债券。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Q5:不能抵消的债有哪些?各属于什么性质?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既然约定了,只要合同有效就不可以抵消,你说的不能抵消的债应该是行使抵消权吧,

一般不可抵消的债主要有: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一定的生活必须品,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应保留一定的必需生活用品,

故意侵权人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抵消,不作为之债也不可以抵消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