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的税率是多少(别人雇佣我的货车给他送货。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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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别人雇佣我的货车给他送货。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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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装修工人砸墙受伤了业主有责任吗
需要看看业主和施工队签的什么样的合同。如果是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公司,业主没有一点责任。如果是施工游击队,业主有用人不当的责任。
房子质量问题造成的,开发商有责任,另外看工人自己是否有过失,以及你雇佣是否有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房屋质量没问题,你和雇佣的工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Q3:劳务合同员工社保是谁给交?
劳务合同是不存在缴纳社保问题的,其理由如下:
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指:提供劳务一方为需要劳务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比较常见的如在劳务市场找的短期工、小时工。
劳务合同与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其主要特点是提供劳务一方与需要劳务一方之间多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提供短期暂时性工作。该种法律关系受《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调整约束。
劳动关系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长期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关系。其特点是提供劳动者与需要劳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之间建立的是长期的用人关系。该种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约束。
二、缴纳社会保险存在于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等法律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也就是说上述社会保险调整的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三、劳务派遣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劳务派遣关系中有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既劳动者实际工作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关系。故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系派遣单位,且由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因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社会保险法》调整约束,故劳务关系是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但是提供劳务者可以自行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接受劳务者可以为提供劳务者购买商业意外险,在发生意外后减少损失。
Q4:临时工人受伤,谁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B负责。A是定做人,B是承揽人,B雇佣C、D、E工作,形成个人劳务。如果A有过错,A承担部分责任。如果E有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A、E都无过错,B承担责任。
B无资质承揽广告牌业务,并转给无资质的C,C又请了无资质的D,D在即无资质有没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施工致使学徒E受伤,所以B\C\D都应对E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将广告牌业务承揽给无任何资质的B,有一定过错,也是造成E受伤的原因,故A也应对E所造成的伤害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对于E是否在此事故中也有过错,没有交代,但在明知D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也有一定责任。个人以为,A应承担20%B、C、D、连带承担70%,E承担10%。
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是雇佣关系,临时用工,按工伤处理,有A负责进行赔偿。 用工人应承担
需要你补充以下几个问题;
1、甲是否是厂里的职工?
2、甲如果是厂里的职工,那么甲乙两人与工厂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
3、像这种危险作业,厂里应当提供基本劳动保障,按你上面说的,厂里应当赔偿。而乙付的医药费,和几百元的道歉费只属于象征性,多少没关系。侵权责任承担方在厂子。
法律规定,雇员在雇工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选任过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纵横法律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侯健怀律师
Q5:劳务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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