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解释?什么是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解释?什么是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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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王某在2006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公司为王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

1、工作2年后,应赔偿20000/5*(5-2)=12000元。不因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

培训期间的违约金是与服务期限挂钩的,按比例扣除违约金;工资不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可以扣除。

2、不按公司规定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计5万元。

问这么一大堆问题,分都不给。就我所掌握的简单回答如下:

一:三年以上(一般含3年),试用期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这也是最长期限。但是你写的2006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合同期限才2年零1天,不知道是否是你打错了??!!

二:王某(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即辞职申请,应该要写明原因,无论你的原因是否是真实的,就类似于公司要跟你解除一个道理,若一点理由都没有公司解除你还得给你补偿金呢!所以要简单写明,这也是公司规避责任的一个方面(不然到时你还诬陷公司说:是因为公司违法,所以你才被破离职的)。

三:王某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给公司一份正式的辞职申请,写明是因为自身的某些原因(当然这里假设的是公司的确没有违规违法),然后给领导好好沟通、解释清楚,公司一般都会放人,毕竟一个“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公司强留这也没意义,这也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然后就主动交接工作,一个月后(若公司还没同意)就可以给公司再去份纸质的说明,然后走人(要强调一点,无论你是否签订有服务协议,都可以离职,只是若有你需要赔偿公司)。

四:若是职工本人提出,且是职工本人的原因,那么公司是不支付补偿金的。没有过错凭什么给??!!

五:至于王某是否该支付培训费用,这点职工一般很难胜算。劳动法规定有:一般的岗位培训不算,比如才招的生人进公司,他什么都不会,公司给其培训让其会该岗位操作,这种就不算;但是若你本身就会,又让你进行提高等方面的培训,这种就要算。所以看你们是哪种形式的培训,这方面公司很好做文章的。

打字这么多,希望你有用。

Q2:什么是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一般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后因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您的劳务合同,造成的损失最多按当月工资的20%赔付。对方强行要求赔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扩展资料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两类纠纷的区别注意参考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部分的内容。

参考资料:华律网——劳务合同纠纷

Q3:关于民事案由的具体适用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1〕41号)

89、借款合同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当然有。

Q4:劳动争议案件前提之什么是劳动争议诉讼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是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表现。劳动纠纷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纠纷,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劳动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法定的起诉讼条件。

根据《》和《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凡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为终局裁决的,只有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Q5:起诉状案由如何写

“案由”指的是本案件所属的法律关系,例如: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可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3年修订)” 根据案件情况选其一即可。

赔偿也有多种,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是最常见的案由了。或者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是大的方向,在起诉状中写这个案由可以,具体案由法院会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