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常见原因(劳务派遣容易出现哪些劳动争议)

劳务纠纷常见原因(劳务派遣容易出现哪些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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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社局、社保局、劳动局、劳动仲裁委,遭遇劳动纠纷到底该找谁?

这位提主人社局、社保局、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遭遇劳动纠纷到底该找谁?

题主上述提到这些机构的名称,基本是同一个机构不同时期名称简单称谓,或者是一个机构下的附属机构。如人社局,它的全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管辖的设部),是目前县市所设的行正机构之一(县市称为局,省称为厅)。社保局是人社局之前的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简称,而现在是指社会事业保险局,是人社局的内设机构,归人社局管。医保局(有的地区叫医保中心)也是人社局的内设机构,专管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劳动局是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前身,名称使用最早,时间最长(从建国后设置定名直到改革放机构改前都用此名称,人社局初始名称。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人社局内设的专门调解劳动纠纷的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由《劳功仲裁调解法》规定,其职责有: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要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以下这几类纠纷(争议)属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式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劳动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前置机构。从其职责和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就明确,属上述劳动纠纷应首先找劳动仲裁委员会。

声明:有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相关条文,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Q2:关于劳动纠纷

一、雇主(房主)必须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余下的酬金可以要求继续给付,如协商不成,则可诉诸法院;

一、劳务报酬与雇主现金被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主无权以“6000元钱不见”为由拒付酬金;

三、在没有充分证据判决你姨父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你姨父依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或者刑事责任,雇主无权因“6000元钱不见”扣押酬金。

1、该要的工钱还是应该要,他不给,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2、至于他说你们偷钱这回事,先警告他们没有证据就不要乱说,钱丢了可以报警让警察查。

3、如果他们不听警告,还散布谣言说你们姨母姨夫偷钱,可以以损害名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一这不是劳动纠纷,是劳务和雇用纠纷,去法院起诉,要回工钱来,二雇主丢的钱有公安局管,雇主自己去公安局要回来。三,你要你的工钱,他要他的丢钱,各要各的,互不相班干。

1、要工钱与雇主家丢失现金是两回事。你姨夫和姨母工钱,雇主理应给付。

2、雇主不给工钱的理由不能成立,是否丢失现金与你姨夫和姨母无关,且无证据证明。因此,你姨夫和姨母有权要求雇主给付工钱,如果雇主拒绝,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

起诉,丢东西和劳动报酬是二回事,丢钱就去公安局报案啊,不给您做工的工钱就可以告他啊

不要感情用事不是咱拿的咱就不用怕,该要的就得要,这是民事纠纷没有证据警察是不会管的,钱是一定要的,你再去找事主,,他丢钱他的有证据,你干活就得拿钱,不给的话去起诉。

Q3:劳务派遣容易出现哪些劳动争议

一般是主体争议的问题,即劳动派遣公司而非用人单位。

1.k公司、派遣公司、劳动者三者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在2008年4月以前k公司为雇佣方及用人单位,2008年4月份以后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者在2008年4月份以前有厂牌,或工资签收记录,或者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即可证明与k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很难证明.2008年4月份之前的劳动纠纷需要另案处理.及你要起诉要求k公司补缴各类保险金以及2008年2月到4月的双倍公司赔偿(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但这个起诉仲裁委只会受理从争议发生后往前推两年.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怎样分清责任双方,三方是否都有过失,过失在何处。

针对2009年5月份发生辞退的处理,应该是劳动派遣方才可以做的辞退的决定,用工方k公司是不可以辞退你的.如果真的是劳动派遣方辞退你,你仍然可以提请仲裁,理由是公司没有相关的规定支持辞退你,并且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增加k公司为第二被告,承担职业病鉴定责任.

3.本案例中的劳动者能否经济补偿或赔偿,怎么做

在1,2中已经回答.

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问题补充:2008年才签定劳动合同的,那之前的怎么算呢,之前的我没有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而直接是服务k公司的,所以我觉得2008年之前的应该有经济补偿。请指教

比较难,你应该在当时就应该提请仲裁,很有希望,现在只能按前追诉两年.

Q4:劳动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您好,我从事了十余年工厂的人力资源工作,点击头像关注我,了解更贴近实际的劳动关系维权小知识。

您好,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以及要证明的项目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证。是证明劳动者身份的。

2、劳动合同、厂牌、工作服、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该项主要证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

3、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证明你的入职时间,确定你的工龄。

4、考勤打卡记录。证明你的上班时间、加班时间。

5、工资条或有工资结构的材料。证明你的在这家公司的工资结构,以及工资的算法。

6、近12月的工资记录或银行卡工资发放记录。证明你最近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

7、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书”,证明公司是单方面辞退你。

8、社保或公积金的缴费记录。证明单位给你的缴费状况。

9、与劳动纠纷相关的音频、视频记录。

以上包括主要的证据材料大类,希望可以帮到您。

Q5:我是做HR工作的,我想知道最近求职人员已经确定要来了,然后又各种理由不来,是什么原因?

不管求职人员表面上多少个理由,实际上就两个理由。第一、找到更好的工作了!第二、本来就没怎么想来你们公司!

求职人员找工作,就好比在大麦田里采摘一个最大的麦穗。麦田这么大,求职人员又只有一次采摘机会,看到眼前这个比较大的麦穗,求职人员采还是不采呢?确实是非常纠结的,为了保险起见,求职人员会倾向于“停下来看看,先做个标记”。

反映到求职上,就是求职人员会在HR面前展现出一种“非常渴望得到这份工作”“这份工作是我梦寐以求的”“我特别喜欢贵公司的这个岗位,对贵公司提供的待遇也非常满意”的情景。总之,HR喜欢听什么,求职人员就会说什么。既然面试通过了,求职人员肯定会对HR说“我确定要来”,目的就是“先标记住这个岗位”!

标记住岗位之后,求职人员并不会立即进行“采摘”(入职),因为只有一次机会哦,采摘之后见到更大的麦穗也没有机会了。求职人员会先停下来“看一看,想一想”,看什么呢?就是看周围还没有“比这个更大的麦穗”。想什么呢?就是想往前走一走,是否还有比这更好的机会。如果周围有更好的机会,或者有“更好的机会”概率很大,求职者就会放弃这次入职机会,也就是“以各种理由不来了”。

所以,求职人员先答应“确定要来”,内心并不是真的答应要来,而是先“标记住这次机会”,给自己留一点“看一看、想一想”的时间。等到求职人员“看一看、想一想”之后,觉得还有其他更好的机会,自然会放弃“本次入职”;如果“看一看、想一想”之后还是觉得“本次机会”最好,才会真正的入职!

通常这种情况,会发生在“面试容易通过的求职人员”身上。按照心理学原理,越容易面试通过,“求职人员”的纠结就会越大,最终放弃入职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越不容易通过面试,“求职人员”的纠结就会越低,最终放弃入职的可能性也越低。

原因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就是你提供的这个工作机会,在“求职人员”眼里看来,和他能够得到的其他“工作机会”相比,根本就没有什么竞争力!所以,即使他面试通过了,也不会有太多欣喜的感觉,反而会非常的犹豫,最终还是决定等等其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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