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索要劳务费(什么是劳务关系?有何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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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勤工助学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勤工助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得看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而区别对待:
一、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不签订。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勤工助学,可以用民事上的雇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调整。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应当。
Q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从二者的性质,产生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内容方面回答。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争议的解决规则不同: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而劳务争议只需依照民诉法起诉就可。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体现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有人身性质和社会性质共存的法律关系;劳务法律关系体现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受益人之间的仅存在劳务付出性质的法律关系。
Q3:什么是劳务关系?有何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劳务关系一般相对劳动关系而言的。比如张三50岁进厂,跟关系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60岁退休后,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再返聘张三,这就叫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原则上不受劳动法调整。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Q4:劳动关系怎么定性
不是,你们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以下是区别:
①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②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负有给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③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定性只要讲出原理和变化趋势就行了,比如可以答当电阻不变时,电压变大电流也变大;
定量要求分析整个物理过程,并对每个过程进行数学分析,比如当电阻不变时,电压每增加多少伏,电流要增加多少安.等等,并且要求给出数学表达式和函数图像(精确图)
定量要求的要比定性高的多.
Q5: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涉及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雇佣关系的关系要素包括: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合同法,但劳动法是最全面的。
劳动合同法里面比较全一点
劳动合同法,如果涉及到雇佣中的人身损害,则需参照侵权责任法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与之而言,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