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赔偿多少?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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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劳务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在完成工作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劳务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劳务人须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

3、雇员在从事雇主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施。而劳务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雇佣关系是定期支付报酬,劳务关系则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形成固定的工作关系。雇佣关系一般是劳动者和个人雇主或个体、工厂达成的没有固定形式,雇佣完成一定任务领取报酬

区别在于两者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签订为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确定的是雇佣合同。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例如,某企业为平整园区场地,以日工资4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了4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也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Q3: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有何不同

劳动关系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救济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单位雇佣的雇佣关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雇佣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区分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便成了赔偿救济的关键: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主体必须是具备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其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领导等。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相对独立。再次,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 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员工和单位存在的是雇佣关系,那么赔偿是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直接要求赔偿,是根据员工和单位存在的协议约定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伤害的根据人体损伤进行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 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 十 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 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责任不在你亲戚,就是有责任方赔偿,如果责任在你亲戚,就是你亲戚方赔偿,虽然有人雇佣他,但如果他有重大过失导致事故,车主还可以向他追偿,如果没有重大过失,是车主赔偿

Q4: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赔偿多少

首先,要弄清楚用工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

其次,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赔偿项目有: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同时,还要区分户口问题,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也是大不相同的。

再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你好,不论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都必须先得有证据证明这种关系的存在,证明你朋友在此从事过工作,否则没有要求赔偿的基础。如何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只有通过证据说明,证据无非是劳动合同、工作牌、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表、证人证言、用人者的自认(陈述)等等,不一而是,总之,无论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必须先固定证据,不打无准备之仗,如何固定证据,在这里没有办法明确告知,毕竟不在实际当中,你可自己想法。就定性问题,一般而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是用工者本身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在此情况下才能够确定是不是劳动关系,就你所讲,农村小工厂是否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是应当审查的内容,如果是非法的地下生产加工企业,则没有合法的用工资格,你朋友与其之间只能算劳务关系,即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如果是这种关系,只要能够确定关系的成立,且确定你朋友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受的伤,具体就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当然,别忘了进行法医鉴定,以确定你朋友的伤情、误工、陪护、医疗费、伤残等级等;如果具有用工资格,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厂方如果不认可双方关系存在就必须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然后再通过劳动部门确定工伤及伤残等级,比较麻烦,如果对劳动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因为,牵涉到劳动关系纠纷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Q5:劳动,劳务,雇佣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以提供一定的劳动获取报酬。其主体必须一方是经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务关系,是个人或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临时性的用工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受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管理和约束,与劳动关系相类似,但用工主体可以使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3、雇佣关系是个人与个人之家形成的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是个人,受雇佣方按照雇佣方的安排和指派提供劳动。

三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不同。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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