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之债为什么不可以强制履行?哪六种债务不用还?

劳务之债为什么不可以强制履行?哪六种债务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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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您好!我请教下。 1、什么是债权。2、债权分几类。3什么是信托。4、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谢谢您麻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债权的分类。

一、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根基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3]

3、信托([1] 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4、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

你说呢...

Q2:法律上有没有“没钱还债,劳务抵债”的说法?

可以使用劳务抵债,但是要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相关条件)才行。

劳务抵债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所欠债务,而运用其一技之长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劳务,以所得劳动报酬抵消所欠债务的一种方式。

劳务抵债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实质上是在法院主持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劳动力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衡量,劳务清偿就是把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折算成一定量的货币来冲抵所欠的债务。劳务抵债一般适用于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民事执行案件。对于以交付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就用劳务清偿方式,只有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裁定按原物价值支付或赔偿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可考虑适用劳务清偿。对于以完成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执行不能适用劳务清偿。

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执行中的劳务抵债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做法不一。但一般在执行实践中适用劳务抵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前提。无偿付能力是指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实,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包括未拥有有效的股份、债权和无形资产等,本身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且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但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用劳务清偿方式抵消债务。

2、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

这是劳务清偿能否适用的关键。劳务清偿的作用在于通过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来抵消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是否能对申请执行人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劳务需求,只有当申请执行人需要劳务时,被执行人用劳务价值冲抵债务的清偿方式才可能实施。

3、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基础。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这两种劳务有时都要求劳动者有劳动所需的必备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动成果。

4、劳务清偿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这是对劳务清偿适用合法性的要求。劳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劳务清偿所提供的劳务内容应有所限制,对可能产生其他纠纷和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劳务清偿方式应不准许实施。

您好,如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可以采用劳务抵债。 笔者认为,劳务抵债可以在执行中采用,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合法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中止执行,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变更履行方式。所以,劳务抵债当属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的重新约定。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二是自愿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劳务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种做法要基于双方的完全自愿,不能有外人包括执行人员的勉强说合或引诱逼迫,否则,当事人极有可能反悔或不能自觉履行劳务抵债的协议。   三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但具有债权人需用的专长技能,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必须按裁判的要求清偿债务,不允许债务人借以劳务抵债规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只有债务人确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具有相应专长时,才能考虑采用劳务抵债的方式。同时,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的劳务,确能从劳务中直接获取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Q3:因劳务债务关系,要到法院起诉。34万元法院的诉讼费要交多少

应该按照诉讼案件额度的百分比收取、具体比率搜一下相关法律

可以私聊我~

Q4:哪六种债务不用还

以下六种债务不用还:

一、被迫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出借人是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那么这笔借贷就属于无效借贷,不用进行偿还,这样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二、高于利率15.4%的贷款,属于高利贷,不用偿还,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套路贷是不用进行偿还的,套路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如果是属于砍头息的贷款,那么在还款时只需要还实际借到的本金和利息,因为砍头息是实际借到的钱比要借的钱少;

五、被冒用信息的借款不用进行偿还,因为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

六、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的贷款也不用进行偿还。这种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债的种类有几种: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如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栋房子,某一块土地,《海贼王》的手稿;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如甲在乙的牛棚里选了初生牛犊一头,约定乙饲养6个月后给甲,这头牛犊原本是种类物,被甲制定后就变成特定物了。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比如甲向乙购买了一个电水壶,电水壶因为缺陷漏电,乙因此灼伤。根据《民法典》的内容,乙有权对甲主张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这就是选择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务债券。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Q5:债的概念及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

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

4、债法具有统一性。

三、债法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和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