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市场管理实施方案?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务市场管理实施方案?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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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处理公司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和部门。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原始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报废、变卖,都要按照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的各种原始记录格式、内容的填制要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2.计量验收工作:公司各种财产物资的购置、领用、转移,产品的入库、销售及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计量验收制度,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3.定额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利用、消耗等方面制定合理的定额,参与考核修订。

4.内部计划价格工作:财务中心牵头负责公司内部价格的制定工作,根据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制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种产品、在产品、原材料、半成品等的计划价格。

5.财产清查工作: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处理,都要履行严格的报批审核手续。每年11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工作,及时处理财产变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 本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企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公司财务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及进、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二.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 取之合法,使用合规;

2. 开源节流,讲求效益;

3. 内部牵制,防范风险;

4. 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第九条:资金筹集:

1.公司倡导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吸收现金、非现金投资,长期、短期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

2.资本金的增加、变动,应按法律程序经批准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不得弄虚作假;

3. 款应根据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和生产经营需要,有可靠的投资回报和还款来源并讲求资金成本。

第九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

1.内部牵制

(1)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印鉴分管;

(2)出纳不得任采购、销售、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填制及管理往来帐,不核对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记帐;

2.财经纪律

(1)现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

(2)银行帐号的设立、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

(3)出纳必须凭经审核、编号、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借条、白条原始凭证充抵库存;

(4)外汇的收入、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

2. 现金等价物

短期投资的购入或证券帐号的开设必须遵守证券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按企业内部职责、权限、程序批准后办理,严禁私自炒作。

第十一条 结算资金管理:

1. 应收帐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入帐有据,处理合规;

(2) 跟踪管理,掌握动态;

(3) 清理及时,回款迅速;

(4) 节约资金,力戒损失;

(5) 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2. 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各类业务发生应收帐款应符合销售成立的有关条款;

(2)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符合有关投资项目的规定和文件;

(3)暂借和垫付款项应按内部规定经批准,附件和手续齐全。

3. 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

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

4. 债务重组事项应按程序,经批准,并预测分析可有发生的重组损益。

三.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以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不超过净资产的50%的比例内,进行投资;兼并、收购、租凭其他企业的股权;购入一年内不予出售的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均构成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应以投资时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定的金额计价,即成本法计价。企业对外投资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分清占股比例、投资总额等并妥善保管。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差额,应采用直线法在债券续期内分期摊销。对短期投资或者说长期债券的转让,应严格审批手续,正确计算损益。中期或年度终了,应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并且此项降低的差额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按此差额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在20%以下的(不含20%)的采用成本法,股权在20%-50%的采用权益法,股权在50%以上(不含50%)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管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项目投资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凡是本公司投资的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投资档案,按照投资对象、反映和记录自该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的投资成本(包括应计利息和有关费用)和投资回报(实现上交利润)对每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四.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建造、增加、出售、减少、盘存、计价等作出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财产物资管理的原则:

1. 全员管理:物资管理是企业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的任务;

2.全过程监控:从采购、生产耗用、出售到保管、收、发、存动态监控;

3. 综合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

4. 遵守内部牵制制度,涉及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业务实行物、款、帐三分管原则,不可同一人单独完成。

5. 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管物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相应的采购成本、资金占用等负责。

第十八条 物资增加:

1.企业应建立物资询价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货比三家,主要生产物资应有定点供应单位;

2.采购、生产、加工、盘盈及接受投资、捐赠或债务重组的物资应按规定计价;

3.物资应按归口管理坚持质量检验、核实数量、凭证验收;

4.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符合企业投资业务管理的要求;

5.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资;

第十九条 物资减少:

1. 不论什么原因发出和减少物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以购代耗或以便条、借条发货和充抵库存;

2.存货减少应按企业会计政策进行计价;

3.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

4.盘亏、报损物资应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5. 生产耗用物资应按企业生产计划、消耗定额规定,使用凭证、办理手续,产品报废补料应有质检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 物资保管和盘存

1.仓库保管人员对库存实物数量完整、质量完好、帐务记录正确、手续完备、库房整洁安全及资金定额负责;

2.各类存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或实地盘存制,每月自行盘点,年度中期组织抽查,年末全面清查,并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符合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应扩大抽查面;

3. 各部门涉及物资保管、使用和业务的人员离岗时,应先办妥交接手续,按规定退还或借用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年度中期和年末存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资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2. 按企业确定的会计政策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成本管理和原则:

1. 经济效益的原则: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成本管理的目标;

2. 全面管理原则:即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全员管理;

3. 责任制原则:责权利相结合以责为中心,赋以相应的权限,完善内部授权制度,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4. 科学管理原则:科学的分析、预测,有效的防护性控制和过程控制,避免盲目性单纯的事后算帐;

5. 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财务部门是归口总管单位,各项指标应按业务性质、 级下达落实各部门、各工段直至个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保障体系及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定性、定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予以纠正;

六. 内部稽核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增值和经营业绩真实,信息数据正确,企业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职责、权限, 财务部门相应设置稽核人员或岗位,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财务稽核;

1. 对会计各岗位处理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启用、结转、会计报告的核查;

2. 对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 对银行及票据保证金帐户进行核查;

4. 财产物资出入库凭证及帐实相符等情况稽核;

5. 重要票证管理情况核查;

6. 其他必要的内容。

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制定。

Q2:劳动市场在再就业方面的功能是什么?

用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回答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述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与确立劳动力市场独立的产权主体,构造劳动力市场权利结构,是确立自由雇佣制度的

你好,劳动再就业就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因为某些原因失业了,重新再从事某种劳动或者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以维持生活的活动。

如果有帮助,望采纳。

Q3: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1;劳动机制,常日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劳动工作制; 2;上下班制度, 3;节假日制度,请假制度,婚丧加制度,加班制度, 4;妇女的特殊制度,怀孕,哺乳; 5;工伤报备制度 6;入职,离职制度 7;奖惩制度; 8;社会福利制度 9;薪酬发放制度 10;绩效考核制度 11;劳动保护制度 12;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13;技能,资格审核制度 14;培训制度 15;升职,换岗任命制度

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工作规章制度,防护措施制度,奖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

1、工厂规章制度;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工厂安全管理制度;4、薪酬福利管理制度;5、考勤管理制度;

Q4: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一,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企改革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 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 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三,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这就要求政府职能相应转变, 从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到间接的宏观调控上来。 第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其中,社会保险居于核心 地位。

第一,要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第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健全以间接手段为重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建立以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第五,建立健全的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Q5: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到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第七条 择业求职人员须持身份证及下列证明:

(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

(二)按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持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本市用人单位,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准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章、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本市以外用人单位还须交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招用人员证明;

(三)港、澳、台和国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接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依法与被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手续完备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信息,经审查后,应输入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数据库,保障信息互通、有偿使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审核和管理,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职业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预测、职业培训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可靠。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其收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必须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场所及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档案托管对象: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需要档案托管的单位和其他个人。第十三条 档案托管服务内容:

(一)保存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代交、代办社会保险费和退休手续;

(四)提供出国(出境)档案材料;

(五)查阅档案;

(六)应承担的其他服务。第十四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分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按招用、推荐人数每个处以50元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