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怎么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雇员及雇主人身损害的,雇员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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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关系受伤怎么赔偿
雇佣关系受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Q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雇员及雇主人身损害的,雇员应承担责任吗?
就你的提问,根据民通意见及期相关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应有雇主承担。如损害造成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雇主承担后可向其追偿;如是雇员故意引起,雇主承担向雇员追偿;所以,关键在于确认举证。你所述太简单,所以只能给你概括性的答复。
由雇主承担责任。
事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某雨天,钱某找来周某与樊某到滁州市琅琊区八里村为钱某卸行李箱包,并约定卸货后每人支付100元。到达现场后,送货驾驶员陈某已解开包装行李箱包的防雨布及绳索,周某上车后刚卸下两只行李箱,这时车厢上的行李箱包突然坍塌,周某连人带行李箱包一起倒塌下去,致使周某摔伤住院治疗。事发后钱某为周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陈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钱某将卸货的工作交给张要、周某、樊某三人完成,并约定完成后支付一定的报酬,钱某与周某之间符合接受劳务者责任的法律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钱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是配货方雇佣的驾驶员,其虽然不是接受钱某劳务的一方,与周某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本案中其将载货行李箱包的防雨布及绳索解开后,应有义务告知卸货人员,防止货物倒塌造成安全隐患,现因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在周某身体受到伤害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该知道上车卸货具有危险性,在卸行李箱包时未能注意观察险情,由于其疏于注意,以致发生箱包倒塌致使其摔伤的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定周某、陈某各承担部分责任,钱某承担主要责任。
Q3:雇佣关系中,雇员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因由雇主承担吗?
雇佣活动中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雇佣活动中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仅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包刮司机的违章操作),除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外,雇主也要承担责任的。但是,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要求雇员偿还因此给你所造成的损失。
Q4:雇佣关系,干活时候突发脑出血死亡,雇主有没有责任
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保护并不对等,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在劳动关系中,则无条件地构成工伤,而在雇佣关系中,因自身的原因而突发脑溢血死亡,如果雇主没有过错的,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包括雇员不小心导致自己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有
Q5:雇工的人身伤害赔偿如何处理?
这里要先搞清楚是雇工伤害了别人还是雇工在工作中自己受伤了。
情况一:雇工伤害了别人,侵权问题。只要是应为进行工作伤害的别人,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情况二:雇工自己工作中受伤了
1、如果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有劳动合同的话,进行工伤认定成功了,那就按照工伤的标准,依据受伤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这笔赔偿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等。。。”;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还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等”
2、如果雇主和雇工之间,单单是劳务关系,也就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仅仅是人身损害,就由雇主和雇工根据自己的过错,对实际造成的损害来进行按份赔偿。这里的赔偿基本上就只是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一系列的费用。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身体受到一般伤害: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方强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律师解答: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民法通则(含其相关解释。解释是对法条含义的诠释,与通则的效力是同等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举一浅显的例子,因触电造成人身死亡的,按条例进行补偿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其数额就相差甚远。因此,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按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