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适用劳动法吗?如何区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适用劳动法吗?如何区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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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用工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协议与合同,没有实质性区别。

纵横法律网-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毕德刚律师

劳动协议一般是和在校学生签订的,而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和劳动法相吻合的人签订的合同

Q2:请问什么是劳务工,合同工,临时工,区别在哪

一)签订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 生劳动关系; 劳务工:工人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 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二)承担的风险事务不同 合同工:合同工由于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用人以后所有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即必须直接面对录用员工的劳资福利纠纷,还要同时面对诸多政府部门,如劳动、人事、社保、公积金、档案、户籍管理部门等等; 劳务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约束,只有上岗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对不称职的员工可以随时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员上岗,这样给员工产生一种竞争上岗的压力。劳动用工、退工、工资发放等大量事务性操作协调问题统一由中心处理,节约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时间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围绕企业发展的目标专注于人员的选择、激励与考核等企业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Q3:劳务合同和劳服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劳务关系。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管理范畴。劳务合同中的“三金"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同主体、不同性质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是依法必须签订的合同;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机构之间的合同,不是法定必须签订的合同,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只是协助企业招工,而不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务合同取代劳动合同,更不能以劳务合同掩盖和代替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劳动者推给劳动服务机构。 而劳服合同:是和劳服机构(根据1990年国务院第66号令《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规定》劳动就服务企业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植、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签定的

Q4:合同工和劳务工有什么区别吗

  合同工和劳务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工与被雇佣的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为劳务公司或者组织所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用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具有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关系。对于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金,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是用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劳务公司是管理公司,代用工企业缴纳,实际都是用企业缴纳。包括福利等都由劳务人员、劳务公司、用工企业共同约定。

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

劳务工: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社会保险费哪个单位交,工资哪个单位给,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你们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08年1月1日即将颁布的劳动法,所谓正式员工是指:在签完2个短期合同(2~6)年后企业必须与其签订不定期合同不得以任何不恰当理由辞退(包括企业效益等)。所谓非正式工和合同工是指人事档案入人才外服公司或“皮包公司”,劳动者与人才公司(或皮包公司)签订合同,而用人单位与人才外服公司签订合同,辞退员工时需按照合同规定给与补偿,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与正式工区别对待。劳务工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关系,仅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

大型知名企业现大都不招收正式编制员工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务工是福音,法律规定同工同酬.所以,劳务工要提高自身的待遇,要注意掌握平时的证据.

合同工和劳务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工与被雇佣的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为劳务公司或者组织所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用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具有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关系。对于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金,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是用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劳务公司是管理公司,代用工企业缴纳,实际都是用企业缴纳。包括福利等都由劳务人员、劳务公司、用工企业共同约定。

Q5:如何区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按是否劳动关系区分。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从是否劳动关系上区分。

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不能简单地从合同名称上区分,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从是否劳动关系上区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应当从用工主体、规章制度适用和工作内容上区分,属于劳动关系则为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为劳动合同:

1、双方均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即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劳动者年满16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按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劳动获取报酬;

3、约定的工作任务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