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案例(“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案例(“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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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兼职人员需签订相关的劳动协议吗

大家好,我们公司是属于设计公司,有大量的正式员工和兼职,正式员工都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并购买医保社保,但是兼职人员,我们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他们不需要在公司坐班,只是有工作的时候会通过邮件联系他们,把相关的工作资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再规定的时间你交工作,然后每月按照工作量给他们发工资。我想问,如果对于兼职人员,我们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按每月的工作量给他们发放工资,这样子合法吗?若没有签订合同,有什么办法能约束他们的工作呢,请帮帮忙,谢谢~

崔律师解答: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还不是严格的法律上的兼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兼职的概念叫做“非全日制用工”

,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没有太多的劳动法权利义务,法律限制较少。

你们这种情况,无法判断工作时间也无法确定工资按半个月发放,其实并不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个人有以下两个方案供参考:1、若公司愿意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欲加强对其管理,可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双方限制较多,要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工资支付、社保福利、离职补偿等等。若无需其坐班,可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方式,由其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单位只须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即可;2、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建议一般的民事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将工作内容以承揽合同的方式交给个人去完成,按照工作内容确定支付的对价。这种民事关系属于双方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只看其是否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而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

以上两种可选择一种实行,关键的是无论选哪个,都要签订好书面的协议来确定为宜。

Q2:兼职的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

看单位主体是谁,也就是总公司承办社保

兼职的一般都不在公司上社保

兼职性质的员工是不用负责社保的,所以这个问题你要和你们公司问下,是不是要固定一个全职可以购买保险

一般是签合同然后再给上保险

Q3:兼职属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关系

要看你说的兼职,是什么样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定,这种用工形式,一般每天在单位工作不超过4小时,并且可以和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劳动关系,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一般认为单位也应该为员工交社保。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兼职,一般会认定是劳务关系。

Q4:“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这些用人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劳动者身上出现问题或是出现伤害,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好的形象或是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轻松的一脚踢开。但是,这些用人单位“忽视”了: 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另一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例如,在工伤认定中,其中强调的一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1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临时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业使用“临时工”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如果“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临时工”适用劳动法。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临时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需要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提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

  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违反《劳动合同》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法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的,需要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部办公厅

  《对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Q5: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兼职,是否算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利用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临时的不算。除非你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你好!

算的,哪怕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你是为雇人单位工作了,哪怕是兼职也是劳动关系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算,因为如何工作都有意外,这牵扯到赔偿问题,如给邻居帮忙,虽说是没有合同,但受伤后邻居是要担负医疗和赔偿的。